陈雪某继承房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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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647099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初,陈雪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母亲何立某于一九六五年与生父王占某离婚,哥哥王某、王健某由父亲王占某抚养,她随母亲何立某生活,母亲何立某于一九六六年改嫁陈学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现继父陈学某和母亲何立某均已去世,继父陈学某名下遗有坐落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某号的房屋一栋,陈雪某到县公证处咨询如何才能继承继父名下房产。公证员审查后认为陈雪某自幼随母亲何立某与继父陈学某共同生活,与继父陈学某形成扶养关系,可继承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到周宁县人民法院调取了被继承人何立某的离婚调解书,明确了何立某的子女情况,又到被继承人陈学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了解陈学某的家庭情况,走访了街坊邻居,确认陈学某的父母早年已故,申请人陈雪某自幼随母亲何立某与继父陈学某共同生活,何立某与陈学某婚后未再生育子女,陈学某的晚年生活由继女陈雪某照料,陈雪某对陈学某尽了赡养扶助义务,对陈学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陈雪某的哥哥王某、王健某也从厦门回到周宁,来到本处确认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二人随父亲王占某生活,后到厦门工作定居,二人未赡养继父陈学某,对陈学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同时王某和王健某表示母亲何立某生前都是妹妹陈雪某在照顾,对母亲的遗产份额二人同意放弃继承权,据此公证员及时为陈雪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 请 人:陈雪某(曾用名王雪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陈学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某号;
何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雪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所有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事实夫妻关系《证明》等;
2、被继承人陈学某及其父亲陈序某、母亲黄丽某的死亡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陈学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周宁县狮城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陈序某、黄丽某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何立某及其父亲何安某、母亲陈莲某的死亡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何立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周宁县狮城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何安某、陈莲某的死亡《证明》;
4、相关遗产的证明材料: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某号房屋的产权证书,即周国用(XX)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周房权证狮城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
5、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周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周宁县狮城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学某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因病在福建省周宁县死亡;被继承人何立某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因病在福建省周宁县死亡。
二、何立某与前夫王占某离异后与陈学某再婚,陈学某与何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何立某与前夫共生育二子一女,分别为王某、王健某、王雪某(即陈雪某),经周宁县人民法院(65)周法民字第XX号《周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某、王健某由王占某抚养,王雪某由何立某抚养。
三、继承人陈雪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遗留的财产: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某路某号的房产。此房屋产权系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生前的夫妻共有财产。
四、据继承人陈雪某,王某、王健某称,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陈学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何立某(何立某晚于陈学某死亡)、继女陈雪某、父亲陈序某(陈序某先于陈学某死亡)、母亲黄丽某(黄丽某先于陈学某死亡)。
六、被继承人何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陈学某(陈学某先于何立某死亡),儿子王某、王健某、女儿陈雪某、父亲何安某(何安某先于何立某死亡)、母亲陈莲某(陈莲某先于何立某死亡);
七、王某、王健某与陈学某未形成扶养关系,王某、王健某对陈学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八、现继承人陈雪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的遗产;继承人王某、王健某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何立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遗产为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占一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学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何立某,继女陈雪某,父亲陈序某、母亲黄丽某共同继承,因陈序某、黄丽某先于陈学某死亡,不享有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陈学某的遗产份额应由陈雪某、何立某共同继承;何立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给其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何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陈学某,儿子王某、王健某、女儿陈雪某,父亲何安某、母亲陈莲某共同继承,因陈学某、何安某、陈莲某均先于被继承人何立某死亡,不享有对何立某遗产的继承权,又因王某、王健某自愿放弃对何立某遗产的继承权,故何立某的遗产份额由陈雪某一人继承。
据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学某、何立某的上述遗产由陈雪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周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