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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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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646234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初,孙先生来到泽州县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公证处人员与其接谈后得知,其配偶王女士生前是晋城市某中学的一名教师,于2019年1月27日死亡。她遗留有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存款,王女士的父母还健在,婚后和孙先生生有一个女儿孙某某,女儿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因王女士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她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其法定继承人有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配偶孙先生、女儿孙某某。公证员告知孙先生: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同时,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了解清楚情况后,公证处人员告知孙先生回去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信,然后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所需材料,还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办理公证。5月14日上午,孙先生带着王女士的父母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告知继承权公证及放弃继承权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后果,考虑后他们决定放弃继承,由女婿和外孙女共同继承。公证员与王女士的父母、配偶一一谈话后确定王女士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配偶和女儿共同继承,之后王女士的父母一一在公证员的面前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晋晋城泽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一九四八年四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山西省泽州县XX镇。

李某某,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街X小区XX号楼。

孙某,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山西省泽州县XX镇XX楼。

孙某某,女,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山西省泽州县XX镇XX楼。监护人:孙某系孙某某的父亲。

被继承人:王某,女,一九七六年一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X街某小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孙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二0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被继承人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2、所有继承人亲属关系情况证明;3、继承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孙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基本情况表;5、财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本处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在山西省晋城某医院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某、李某某、孙先生、孙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财产为:一、住房公积金38907.64元,个人账号:XXXX,现存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二、存款人民币:1185.19元,卡号:6228XX74,现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某支行。

三、经本处向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孙某某询问,并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本处向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孙某某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继承范围,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继承人有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配偶孙某、女儿孙某某。

六、现配偶孙某、女儿孙某某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住房公积金:38907.64元及存款人民币:1185.19元为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有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有配偶孙某、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女儿孙某某共同继承。现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某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有配偶孙某、女儿孙某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泽州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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