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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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646227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30日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畜牧)因归还借款与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农商行与XX畜牧、XX县XX铁矿(以下简称XX铁矿)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XX畜牧为8000万元贷款中的11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XX铁矿为8000万元贷款中的684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三方向山西省侯马市公证处XX农商行工作站申请,办理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几次约定公证文书的签字时间,借款人、抵押人XX畜牧、抵押人XX铁矿都以各种借口理由不配合签字,以至于公证不能办理。直到 2019年的3月份 ,又重新对此案向公证处进行申请。
受理此案后,通过审查、调查,公证员王XX发现:1、XX畜牧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由于各种原因已不愿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正在变更过程中;2、XX铁矿的法定代表人武某也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公证;3、抵押物只部分办理了抵押登记。
针对上述情况公证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1.对XX畜牧的情况可以等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再进行公证;2.对XX铁矿的情况,公证处认真审查了其提供的2017年11月XX县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并进行了核实,对其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该公证委托书仍在有效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有权履行代理权限,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3.由于抵押物证照年审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XX铁矿有在XX县公证处办理的声明书公证承诺;4、针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没有同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约定,为合同增加同意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书》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
依据上述措施,履行完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后公证处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了(2019)晋临侯证经字第XXXX、XXXX、XXXX号赋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2019年4月22日,由于XX畜牧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农商行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公证处严格审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后发现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又了解到该公司已与农商行合作多年,为让债务人心服口服,公证处建议严格按合同执行,为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公证处配合送达通知书,并出具了(2019)晋临侯证民字第XXXX号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书。同时按《承诺书》约定为借款人、抵押人XX畜牧的法定代表人和抵押人XX铁矿的委托代理人短信发送了《还款核实通知书》,告知了欠款数额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因借款人、抵押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2019年4月26日为农商行出具了(2019)晋临侯证执字第XXX号执行证书。
事后了解,出具执行证书的当天,法院便受理了此案,而且当天就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短、平、快的处理了困扰农商行的棘手案件,为农商行挽回了经济损失,受到了当地农商行的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晋临侯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借款人:XX县XX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县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贷款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XXXX,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与贷款人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编号为:07607XXXX1B0002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件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等。贷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件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合同文本等。
经查,上述当事人均依法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贷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归还借款向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并签订了编号为:07607XXXX1B0002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以借据和银行出款日为准),利率和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当事人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陈述与保证、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贷款的担保、借款的展期、还款、扣划约定、违约救济措施及其他约定事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借款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同意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承诺书》(承诺书一份共两页详见合同附件)。借款人并就其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承诺,并签署了《公证处电话(信函)核实承诺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借款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贷款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前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上的签字是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所为,捺指印是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为,印鉴是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所为。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按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侯马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公 证 书
(2019)晋临侯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抵押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县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抵押权人(债权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XX县X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XXXX132X9,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167XXXX00001,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编号为:07607XXXX1B00021B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件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抵押物品清单等。抵押权人(债权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件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合同文本等。
经查,上述当事人均依法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抵押担保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归还借款于2018年11月30日向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为保证上述债务履行,抵押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用位于XX县XXXXX200米处的羊舍及辅助设施、生物性资产、机器设备等(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捌仟万元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作为可执行财产,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76071XXXX1B00021B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财产、抵押人声明与承诺、抵押权人的陈述与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的保险、抵押财产的保管、抵押权的实现、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及争议的解决。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抵押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抵押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同意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承诺书》(承诺书一份共两页详见合同附件)。抵押人并就借款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承诺,并签署了《公证处电话(信函)核实承诺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抵押权人(债权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签字是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所为,捺指印是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为,印鉴是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所为。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按指印均属实。
依据合同抵押条款规定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条款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侯马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公 证 书
(2019)晋临侯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抵押人:XX县XX铁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XXXX0HF0A,住所:XX县XXXXX庄,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七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址:山西省XX县XXXXX门路163。
抵押权人(债权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XX县XX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XXXX8132X9,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1678XXXX00001,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某,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编号为:07607XXXXX1B00021B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件材料:营业执照、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抵押权人(债权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件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合同文本等。
经查,上述当事人均依法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抵押担保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归还借款于2018年11月30日向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为保证上述债务履行,抵押人XX县XX铁矿自愿用位于XX县杨XXXXX庄的存货、生产用房、机器设备等(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为XX县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捌仟万元其中的陆仟柒佰捌拾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并作为可执行标的物,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7607XXXX1B00021B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财产、抵押人声明与承诺、抵押权人的陈述与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的保险、抵押财产的保管、抵押权的实现、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及争议的解决。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抵押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抵押人XX县XX铁矿的委托代理人贾XX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同意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承诺书》(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详见合同附件)。抵押人并就借款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承诺,并签署了《公证处电话(信函)核实承诺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人XX县XX铁矿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与抵押权人(债权人)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签字是XX县XX铁矿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李某某所为,捺指印是XX县XX铁矿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所为,印鉴是XX县XX铁矿、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所为。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按指印均属实。
依据合同抵押条款规定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条款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侯马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