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公证助力子女落户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GGGY156410016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杨女士与前夫袁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为子女迁户口需要办理的公证事宜。原来,杨女士与袁先生户籍均为XX省A市,因做生意原因已在B市长住。两人因感情不和,于XXXX年在XX省A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二人的婚生子女袁A由女方抚养,袁B由男方抚养。
现杨女士为在B市长期发展,已在B市购置房屋,并打算将户口从XX省A市迁至B市。为了袁B的教育、生活便利,杨女士在和前夫袁先生商量之后,决定将袁B的户口从XX省A市迁至B市,与杨女士同户。杨女士前往辖区派出所咨询为自己和子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相关事宜,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因杨女士与袁先生已离婚,离婚协议中袁B由袁先生抚养,杨女士若想将袁B户口迁至其名下,需要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持公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承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一次性告知:二人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子女出生证等材料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公证。并告知杨女士及袁先生,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杨女士和袁先生虽然均为XX省A市户籍,离婚行为也发生在XX省A市,但杨女士和袁先生常居B市,办理了常住人口居住证,符合B市公证处的业务受理范围。杨女士和袁先生在办理上述公证时,还应同时携带居住证。
同月,杨女士和袁先生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办理了协议书公证,顺利取得了公证书。因公证书办理及时、准确,杨女士得以顺利完成了自己和子女的迁户手续。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或为了子女能够更好地生活、学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因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办理相应公证。公证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在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书
协议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协议人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离婚。原离婚协议约定袁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由男方袁某携带抚养。现双方就变更袁二抚养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B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改由女方杨某携带抚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仍按照原协议,由男方承担;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XX市XX公证处存档一份,协议人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XX号
协议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杨某、袁某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杨某与袁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右手拇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