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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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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640454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甲因债务清偿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因其在京就医,不能亲自前往XX市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故准备委托近亲属代为参加诉讼。

甲于2019年2月来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得知甲的请求后,告知甲: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1、起诉、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4、收集和提供证据;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6、选择调解、和解;7、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8、申请顺延诉讼期间;9、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执行;10、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若本人不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那么,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被代理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行使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如果被代理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的,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并且要在委托书中专门、明确地指出。若给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建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保持密切沟通,以免个人利益遭受损失,毕竟诉讼是一项专业法律事务,如果选择律师代理可能会更佳。

甲告知公证员:之所以委托近亲属代为参加诉讼,因为近亲属也是被告人之一,她比较了解本人与原告发生借贷纠纷的全过程。公证员告知本人的权利义务本人都清楚了,关于授权范围,希望给代理人特别授权。本人对于授权范围的风险已经有所了解,会接受公证员的建议,与被代理人随时保持沟通。

公证员同意为甲办理委托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委托公证,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提醒甲:在诉讼存续期间,若想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甲,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甲于XXXX年X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纹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甲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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