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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继承公司股权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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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640452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何女士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咨询,称其配偶强某是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强某于今年8月份去世,工商部门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理。公证员经了解,强某所在的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强某占有该公司10%的股权;强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强某与配偶何女士共育有一个独生女儿(已成年)。公证员告知何女士需要先办理股权继承公证之后,由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的股东持继承公证书才能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证员给何女士开具了一份清晰的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清单:例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等。公证材料备齐后公证员为何女士一家办理了继承公证,何女士的女儿放弃继承权,由何女士继承了其丈夫的股权份额,何女士凭继承公证书成为了该公司新的股东,顺利办理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的股东来讲,在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本案中,何女士继承了其丈夫的股权份额后,其可以要求公司将其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何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号。

申请人:强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市XX区XX号。

被继承人:强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何某、强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强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

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陈述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

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

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且对有关情况

进行了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强某某于二○一八年X月XX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何某、强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强某某遗留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计人民币XXXX元。

三、据被继承人强某某的继承人何某、强某称,被继承人强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强某某的妻子何某;强某某与何某的女儿强某(系独生子女)。强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何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强某某的上述遗产,强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强某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强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强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女强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强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强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何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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