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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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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640450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一位王姓老人来到公证处,称希望公证处为其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并向承办公证员提交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据王老称,他的父母和原配妻子都已经去世,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与赵某再婚,再婚时王老有两个女儿王甲和王乙,赵某有一个儿子赵甲。再婚三十多年来,夫妻二人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照顾,感情融洽,现在双方子女均已分别成家,独立生活。王老现在有一个心愿,希望在去世后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儿子赵甲。因为这套房子,王老家里闹得很不愉快,令王老十分寒心。

这套房子是王老与赵某共同购买的单位福利房,房子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购房时的购房款是小女儿王乙帮忙交的,房子也一直王乙实际居住。本来家庭和和睦睦、相安无事,但谁曾想2012年,王乙将二老告到法院,声称该房产是其实际出资,故应归其所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所有权,二老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女儿会将自己告到法院要争房子。此案经过最终判决二老胜诉,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王甲、王乙始终站在一条阵线,与二老的关系剑拔弩张。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二老也已精疲力竭、甚是寒心。据王老称,儿子赵甲对二老一直很孝顺,赵某已经立过遗嘱,将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赵甲,现在王老也想将这套房子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立遗嘱留给赵甲。

办理该公证时,公证员与王老进行了耐心交谈。公证员就办理遗嘱公证是否自愿以及遗嘱公证的含义、后果及有关法律规定对王老进行了充分的告知。王老表示自愿办理遗嘱公证,知悉遗嘱公证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希望遵从自己的真实内心,完成自己最后的心愿。在确定了上述问题之后,公证员给王老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对王老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

办理完遗嘱公证之后,王老对公证员十分感谢,表示自己的意愿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现在可以安度晚年了。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立遗嘱人的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来到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郭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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