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财产分割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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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640440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4日,田某红与田某龙一同来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向承办公证员咨询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事宜。
田某红与田某龙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产归女方田某红所有。但该房产登记在田某龙名下,因田某龙做生意需要资金,已经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一直无法过户至田某红的名下。后二人经过协商,田某红同意房子重新约定归田某龙所有,田某龙支付田某红人民币600万元作为补偿。由于田某龙近期做生意需要资金紧张,不能立刻支付给田某红该笔补偿款,双方想约定田某龙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但田某红担心如果田某龙不能按时支付该款项,她只能通过诉讼向田某龙追偿这笔补偿款,而且她听说诉讼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田某红在咨询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希望公证处能帮她提供好的解决方案想,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权益。
承办公证员了解完他们的诉求后,提出可以就二人重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补偿款给付部分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向其二人充分的解释了该公证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二人听后均表示同意办理该公证。田某红表示这样一来如果田某龙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田某红可以不用经过诉讼,持执行证书和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田某龙表示,办理了这个公证,也更好的督促他好好的经营公司,争取早日将补偿款支付给田某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将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到这种补偿协议中,更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体现了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XXXXX号
申请人:
甲方:田某红,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XXX。
乙方:田某龙,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XXX。
公证事项:赋予《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乙方有关到期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田某红和乙方田某龙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签署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自前面的《协议书》生效及该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