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遗嘱一半法定的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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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640422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的某一天,申请人马某某姐弟四人来到公证处,称其父母分别于2017年、2005年先后去世,遗有一处房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我处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仔细地审查并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继承权公证,两位被继承人其中有一位老人生前订立了遗嘱,另一位没有留下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本人的产权份额去世后全部留给其儿子马某某继承。在公证员审查后认为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申请人认为老人生前办理了遗嘱公证,其遗嘱中的财产无需再办理继承手续,自然归马某某所有,经过公证员耐心详细的解释,申请人一家明白了遗嘱和继承之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区别。老人的所有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愿,两位老人一直由马某某照顾,付出很多,他们对该遗嘱均予认可。而马某某也放弃了另一位没有订立遗嘱的老人的遗产继承权,由自己的三个姐妹共同法定继承。
近年来遗产继承案件逐渐增多,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通过向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中关于继承人范围、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划分等方面的规定,在预防、解决纠纷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马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
马一,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
马二,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
马三,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
被继承人:马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生前住北京市。
白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某、马一、马二、马三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白某某夫妻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遗嘱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死亡,白某某于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
二、继承人马某某、马一、马二、马三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马某、白某某夫妻遗留的财产: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XX东里X号楼X层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石字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马某、白某某系夫妻,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马某某、马一、马二、马三。白某某死亡后未发现马某有再婚记录。
马某、白某某的父亲、母亲已先于马某、白某某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马某、白某某的继承人马某某、马一、马二、马三称,被继承人白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白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马一、马二、马三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白某某的上述遗产,马某某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白某某的上述遗产。
六、据被继承人马某、白某某的继承人马某某、马一、马二、马三称,被继承人马某生前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X)京燕京内证字第XXXX号】,内容是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本人的产权份额去世后全部留给其儿子马某某继承,该遗嘱为被继承人马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马某某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为死者马某、白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白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现马某在白某某之后死亡,但马某留有遗嘱,其儿子马某某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白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及马某应继承白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白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马一、马二、马三共同继承。
因马某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马某的遗嘱,马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屋产权中50%的产权份额由其儿子马某某继承。
因此,兹证明,上述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马某、白某某的儿子马某某继承50%的产权份额,由女儿马一、马二、马三共同继承50%的产权份额,份额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