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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5637662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朱某拿着一份关于收养协议书的公证书来到公证处,她表示其养父母钱某和俞某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她自己也同意解除,向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经询问得知,钱某和俞某婚后一直未能生育,所以收养了朱某并办理了公证。朱某与其养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较短,原来双方关系也算和睦,但从朱某恋爱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自从养父母钱某、俞某搬到XX镇居住后,双方就没有生活在一起了。由于平时生活、工作等原因没有相互照顾好,感情淡薄,所以双方现在要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朱某提供的《公证书》,公证人员在我处档案中调阅了上述公证卷宗进行查阅,经查,该《公证书》属实。之后,朱某和其养父母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本处,公证人员对他们的身份及相关证件资料进行了审查。本案中,公证人员根据《收养法》中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办证程序规则,就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解除收养关系之后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就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具体地释明。最后,经双方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公证员为其拟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向其出具了公证文书,并告知双方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原收养人:钱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俞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被收养人:朱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上述双方当事人于二○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钱某某、俞某某、朱某某于二○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月XX日

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收养人:钱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俞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收养人:朱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收养人钱某某、俞某某和送养人朱某某、沈某某及被收养人朱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X日在浙江省XX县公证处签订了《收养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收养人钱某某、俞某某对被收养人朱某某完全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现被收养人朱某某已成年,具有了独立生活能力。因收养人钱某某、俞某某与被收养人朱某某之间关系感情淡薄,分居两地,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协议书》【公证书编号:(89)X证内字第XXX号】。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父母与养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本协议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签字、捺指印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收养人收执二份,被收养人收执一份,XX市公证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养人:                 被收养人: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X日

签订地点:XX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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