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两母”真假亲属关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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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GGGY15637022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女,回族)是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某村村民,马某的次子韩某在沙特阿拉伯工作,韩某想邀请其母马某前往沙特阿拉伯探亲,为此需办理马某与韩某间的母子关系公证。于是,马某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来我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在审查了申请人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公证员受理了马某的申请。在出具公证书时,打字员发现,马某的儿子和另一位当事人哈某的儿子竟然为同一个人,都是韩某,就是说一个儿子出现了两个妈。原来,哈某(女,回族)也是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哈某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也来本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称其儿子韩某在沙特阿拉伯工作,邀请其前往沙特阿拉伯探亲,我处另一位公证员受理了哈某的公证申请。是不是马某、哈某其中一人是韩某的继母或养母?是不是派出所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时未注明“继母”或“养母”字样?带着疑问,本处分别拨通了马某所在村委会和哈某所在村委会的电话,经核实后确认韩某系马某的儿子,韩某无养母也无继母,派出所出具的哈某与韩某系母子的亲属关系证明系假证明。结果,本处为马某出具了公证书,同时将派出所出具假证明的情况反映至青海省公安厅。为此,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规定:凡是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青海省循化回族自治县各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必须至县公安局进行核实并加盖县公安局公章。同时,青海省出入境管理局下文规定:“两化”地区的居民办理探亲护照,需到西宁市夏都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业务中十分常见的业务,公证书常用于公证当事人出国留学、探亲等。但有些当事人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的目的并非真的用于探亲,可能是为了出国朝觐。青海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穆斯林占很大比重。穆斯林赴麦加朝觐是伊斯兰教为信徒所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之一,但每年朝觐的名额是有限的,于是部分穆斯林采取其他手段前往麦加,本案中的哈某就是其中一例。朝觐对穆斯林来说是神圣的,但采用申办假亲属关系公证的方式不可取。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青夏都证外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XX镇XXX村X号。
关系人:韩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护照号:XXX,现住沙特阿拉伯王国。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马某是韩某的母亲;韩某是马某的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