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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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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GGGY15637017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因员工蒋某擅自离职一事,西北某公司拟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向我处申请办理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经查,该公司与员工蒋某于2014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4年至2020年止。该公司称,员工蒋某自2018年1月6日离开单位后一直未到岗,单位多次电话、发函催促蒋某到岗,但无果,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用工专责前往蒋某家送达了关于2019年4月1日前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告知书》,但时至2019年5月,蒋某仍未有任何回复。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该公司决定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我处申请对向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员随同该公司人员前往公司,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公司的送达行为全程进行了监督,确保保全行为的完整性、连贯性,客观记录保全现场行为的全过程。我处出具的公证书,为促成事情的圆满解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得公司对职工的内部管理变得简单并有章可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青尖扎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X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塘镇XX路;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塘镇XX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塘镇XX号。

公证事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行为证据保全

申请人因向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该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时,在XX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向蒋某传达了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蒋某,蒋某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将此《通知书》留置于会议室办公桌上。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相符。

附:《送达现场记录》一份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尖扎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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