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金、抚恤金、抚慰金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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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633553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0日,刘某某(男)等一行四人满面愁容来到射阳县公证处。公证员经过询问,搞清了事情原委:刘某某之子刘某是一名船员。2017年10月31日,刘某所在的船正停在杭州钱塘江上,当时一对母女在跨越两艘船的船舷时不慎落入江中,刘某见状立即跳入江中救人,最终该母女得救,刘某却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2017年11月2日,刘某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刘某膝下有一对儿女,女儿刘甲已成年,儿子刘乙刚满12周岁。刘某之妻张某,刘某之父刘某某、母顾某某与刘甲、刘乙均为XX县XX镇人。刘某被评为烈士后,政府发放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慰金合计壹佰捌拾余万元。县民政局要求领取上述款项时需家属一致同意,最好经过公证。对上述款项“应分配给谁、分配多少”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该四人存在疑虑,现要求申办公证以解后顾之忧。
公证处受理此案后,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此案。承办公证员通过查阅国务院颁发的《烈士褒扬条例》与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了解到: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应该及时足额发放,发给对象和数额分配根据烈士遗属协商结果确定,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一次性抚慰金参照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发给烈士遗属。承办公证员带着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与射阳县民政局的有关领导取得了联系,获悉关于刘某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慰金的标准及数额均已经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相关手续齐全,公证员随即调取了批复、审批表等资料。紧接着公证员又向烈士刘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了解了烈士的家庭情况。
在这些准备工作就绪后,承办公证员分别询问刘某的父亲刘某某、母亲顾某某、妻子张某、女儿刘甲,询问他们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刘某被评为烈士后应给予的款项类别有无异议,对应发放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慰金的数额有无异议,刘某某等均称无异议。但在问到具体分配给谁、数额多少时,刘某某等面露难色。公证员随即从《烈士褒扬条例》设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的立法目的、制定背景上进行宣传,说明该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告慰烈士英灵、抚慰烈士遗属、弘扬烈士精神。烈士的大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是值得每个人学习的,同时烈士的成长是与家庭的教育、培养和支持分不开的,作为遗属的家人同样是值得每个人尊敬的。在“分配给谁、数额多少”的问题上,条例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对象为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而将父母置于配偶的前面,主要考虑到现在独生子女多,烈士牺牲后对他们精神上的打击大,许多父母失去了生活的依靠。但另一方面,烈士的牺牲对配偶来讲,就是家庭顶梁柱的坍塌;对子女来讲(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就是其人生中的一大缺憾,无法弥补。但这也只是法律表述的顺序,并不影响家人之间对领取数额进行协商。家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发给对象、数额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但希望家人在考虑方案的同时秉承烈士的精神多为他方考虑,以求不顾此失彼。在公证员的细心解释下,刘某的父亲刘某某、母亲顾某某、妻子张某、女儿刘甲终于达成了协议,确认刘某某的儿子刘乙分得陆拾伍万贰仟壹佰伍拾元,剩余金额其余人平均分配。最终射阳县公证处为他们免费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的办事效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十分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
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
刘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
刘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法定代理人:张某。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刘某某、顾某某、张某、刘甲、刘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自愿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上述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刘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当事人签订该《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立协议人刘某某、顾某某、张某、刘甲、刘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刘某某、张某、刘甲、刘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的签名、按指印与顾某某的按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射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