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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房产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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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633538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上午,阜宁县公证处公证员在办理房产出售委托公证中,细心审查,揭穿“假老婆”,及时避免了一起错证的发生。
   当事人郑某的配偶王某于XX年死亡,生前在福建遗有一套房产。为尽快出售福建的房产,郑某当天携“假人”冒充已故妻子,和受托人周某一起到阜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出售房屋公证。公证员在审查郑某与其“妻子”提供的身份证时发现,“妻子”的身份证照片似乎与本人不像,且其“妻子”一直遮遮掩掩坐在角落里。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使用人脸识别仪对其“妻子”进行人证比对,结果“妻子”的比对率只有百分之十几,公证员表示怀疑其身份。郑某称其“妻子”之前整过容,故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有些差异。同时,公证员发现郑某“夫妻”二人和受托人周某神色皆有点慌张,便告知他们提供虚假证明,冒充他人签字要负的法律责任。在公证员的批评教育下,郑某说出妻子已故,自己和两个未成年孩子在阜宁生活,不便去福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因而想通过找人冒充“妻子”办理房产委托出售公证,没想到被公证员识破。公证员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并释明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深感愧疚。在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建议其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出售,办理继承公证之后,将该房产登记到郑某和两个孩子的名下。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郑某需发表一份保证书后才能出售该房产。当事人对此持有怀疑态度,公证人员主动与福建当地公证处联系沟通,福建当地公证处表示可以让郑某和未成年孩子在阜宁公证处办理委托其亲戚到福建办理继承的公证。于是公证处帮助郑某办理了委托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难题。

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的规定,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阜宁县公证处认真落实“五不准”规定,仔细核实当事人身份,发现了郑某带假人办证的问题。此次事件警示公证从业人员,一方面在办证最初就要审慎,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另一方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和用途,努力将专业优势与解决困难相结合,依法灵活设计办证方案,切实帮助申请人解决难题,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为民、办证便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盐阜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身份证住址:XX。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郑某某于二○一九年五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郑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阜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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