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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被窃电”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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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629120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X月X日,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来到公证处,表示想申请对公司部分电表的检测结果进行公证。原来该公司管理的一栋写字楼,近期出现总电表数与楼层分户电表总数两者数额差距很大的情况,公司在对楼层分户电表进行检查后,发现有的电表数字与用户实际使用情况不符,怀疑有用户私改电表“窃电”,但由于担心向用户追索电费时,用户可能对相关证据不信服,于是就想通过公证形式,使取得的证据更合法、有效。

听完高某的陈述后,公证员表示,需要对两个过程进行公证,一是拆除电表的过程,二是电表送检的过程,并让公司提前通知楼内用户,以免拆除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第二天,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光明路上的XX大厦A座15层。高某告诉公证人员,公司已提前通知15层的住户,称需要对该楼层的电路进行检修,15层停电一天。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专业电工李某将所涉楼层的一共9块电表进行了拆卸并装箱,然后随同公证人员一同乘车来到电力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检测人员对电表进行了现场测试,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事后,该公司拿着公证书找到涉嫌“窃电”的用户索要电费,在“铁证”面前,“窃电者”哑口无言,只得将所欠的电费如数偿还。

本案中,既有对行为过程的保全,也有对书证(检测报告)的保全。本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该栋写字楼的管理者,根据和电力部门的合同约定,公司已按电表总数预交了电费,履行了垫付义务,但窃电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申请公证保全的证据与其权益有利害关系,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拆除电表前,公司通知了楼内住户,检测电表后,公司也及时将电表安装到位,不影响楼内住户后续的正常用电,因此也不存在保全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全过程中,涉及到对电表的专业性鉴定,由提交电力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办证规则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对固定证据、定纷止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邯诚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XX区光明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电表的拆卸及送检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A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某,于二○一六年X月X日上午在位于邯郸市光明北大街的XX大厦A座15层,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电工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对该楼层的电表进行了现场拆卸,将拆卸的电表送到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取得法定证书(内容见附件一)。本公证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内容见附件二)。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法定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法定证书》共9份。

附件二:《工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邯郸市诚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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