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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孙子女王某继承养祖母房屋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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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629036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秘某(女)去世后,在市区留有一套房产,该套房产由谁继承让秘某的亲戚朋友犯难了。

秘某与王某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过子女,王某某于1987年死亡,后秘某一直没有再婚。秘某于1993年4月5日在XX市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收养王某某侄子的女儿王某甲为养孙女。王某甲一直与秘某居住在一套旧公房里,1999年按照市里的房改政策,秘某购买了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王某甲一直在该房屋与秘某共同居住并对秘某尽了生养死葬的责任。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上述房产是秘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是秘某一生无子女,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了。秘某死亡时90多岁高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全部在其之前去世。秘某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王某甲作为秘某的养孙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王某甲是否有继承权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就是说,王某甲申请继承秘某的遗产,需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2、必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如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的养孙子女应排除在外。

为此,公证员受理后,查阅了原收养公证卷宗,调取了卷内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均反映出收养手续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随后,公证员向送养人王某甲的父母、社区工作人员、秘某邻居及秘某的侄子核实了相关情况。这些人均称,秘某无子女,王某甲三岁时被秘某亲自收养,收养时因年龄差距较大,就以祖母相称。但二人一直共同居住,秘某去世后,王某甲以女儿身份为其送葬。

经过多方核实,公证员为王某甲出具了继承房屋公证书。王某甲接过公证书感动地说:“我咨询过很多部门,大家都说房子应该是我的,但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我也曾想过诉讼解决,可连被告都没有。在我万般无奈的时候,是公证处伸出援手,公证员多方调查核实,为我们百姓办实事,衷心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甲,女,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秘某,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房屋

申请人王某甲因继承被继承人秘某的房屋,于二O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王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被继承人秘某的死亡证明。3、秘某的亲属关系证明。4、秘某的个人财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5、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通过询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秘某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

二、秘某生前自有一套房屋,座落在XX市XX区X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号】。该房屋属于秘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秘某与王某某是原配夫妻,王某某于一九八七年死亡,王某某死亡后秘某未再婚。秘某与王某某未生育子女,秘某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在XX市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王某甲为养孙女【公证书编号(93)X证民字第X号】,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王某甲称: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王某甲主张继承秘某上述房屋。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秘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秘某一生无子女,其父母、丈夫王某某均先于其死亡,且王某某死亡后秘某未再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兹证明秘某的上述房屋由养孙女王某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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