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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兑汇票催收款项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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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628290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经济生活中对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多。但其中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背书不规范不连续,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此时,持票人往往利用追索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业务往来中,从泰兴市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背书取得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号码为XXX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后来发现,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拟申请破产、重组。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向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催收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人民币壹佰万元的款项,同时向祥泰公证处申请对催收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一旦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可以凭借保全证据公证书通过诉讼的途径向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多位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祥泰公证处受理该公证后,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在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某、该公司聘请的丁律师带领下,来到位于安徽省XX市经济开发区的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公司,戴某、丁律师向该公司财务总监室杨总当面送交《催款通知书》,要求承兑汇票,公证人员通过拍照、录音的方式对前述催收过程进行了保全,并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通过保全证据公证,更高效、更经济地解决了民营企业追债难的问题,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某称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票据号码为XXX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向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催收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人民币壹佰万元的款项,为固定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律师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十一时许来到安徽省XX市经济开发区安徽XX环保(集团)股份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大楼内,丁律师向该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询问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事宜,经多次询问,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丁律师找杨总,并将丁律师、戴某及公证人员带到该办公大楼四楼的财务总监室,将一位中年男子介绍给丁律师,称其为杨总,丁律师向其说明来意,将《催款通知书》一份(见附件一)交于其,其阅示后,告诉丁律师,公司账上没有钱,兑不了,公司正在申请重组,赶紧向前手要。

丁律师要求其签收前述《催款通知书》,其仅将该《催款通知书》中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页复印、留存,并让戴某在该复印件上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戴某问其联方式,其给戴某名片一张(见附件二)。公证人员用本人使用的手机对上述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取得音频文件一段(见附件三),本公证员拍摄相片一张(见附件四)。

离开该公司前,本公证员拍摄该公司门牌及办公大楼外观相片三张(见附件五)。

回到本处后,本公证员利用本处计算机将上述音频文件制作成光盘一张(见附件三),将上述所摄相片制作成相片打印件四张(见附件四、五),本公证员及时制作工作记录一份(见附件六)。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催款通知书》的复印件与丁XX现场送达的《催款通知书》原件一致;与本证书相粘连的名片复印件与戴XX现场取得的名片原件一致;与本证书相粘连的相片是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与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是公证人员现场录音所得,相片和光盘所记载的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相一致;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戴某、丁律师的签名属实。

附:

附件一:《催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计九页)。

附件二:名片复印件一张。

附件三:光盘一张。

附件四、五:相片打印件四张。

附件六: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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