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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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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627532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B是泰州市高港区一企业员工,7月1日刚上班,李B来到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称其被南京鼓楼医院诊断为尿毒症,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其父亲李A经医院配型分析检测,适合进行活体肾脏移植,且李A愿意无偿捐献。但根据亲属活体器官捐献相关规定以及医院方面的要求,需要对器官捐献者、器官接受者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

了解这一情况后,该处工作人员立即着手为其办理,向协议各方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捐献人和受捐人分别单独进行了询问,并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确定了捐献人和受捐人的真实意愿,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资料、亲属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进行了详细核实,对当事人提交的三方协议书格式进行了完善,加班加点为当事人办理了这起协议书公证,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为患者的治疗赢得了时间。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情况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公证处主动为当事人免除了公证费。

公证服务介入到器官捐献活动中,维护了器官捐献者自愿捐献器官的权利,避免了器官捐献者在受欺诈、受胁迫等情况下作出不真实的意识表示,维护了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彰显了公证服务民众的社会价值,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A,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B,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1:杨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2:李C,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3:李D,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均同意甲方李A无偿捐献自己的肾脏供乙方李B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方签订协议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李A、李B、杨某、李C及李D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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