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母亲有权继承女儿的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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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5626630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因病在上饶市死亡,张某某生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姜某某带着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他得知张某某健在的母亲孙某也有继承权时,情绪异常激动,他觉得张某某的父母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不应该有继承权。公证员耐心地和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张某某的父母有权利继承张某某的遗产,张某某也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某某生前与江西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属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权益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张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员通过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张某某的遗嘱信息。所以张某某的母亲享有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姜某某听了解释并看了相关法律条文后,表示理解并愿意和岳母孙某一起来办公证手续,几天后,姜某某和岳母孙某、女儿和儿子一起到公证处。岳母孙某提出,自己年纪80,有房有退休工资,这套房产是女儿女婿省吃俭用贷款购买,虽然自己有继承权,但是选择放弃继承,不给孩子增加负担,一家人只要和和睦睦就开心,希望女婿能照顾好两个孩子。姜某某与张某某的女儿、儿子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某的遗产由姜某某一人继承,在提交了相关材料后,经过公证处审核后,姜某某顺利地拿到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饶信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红,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姜某明,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姜某红,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姜某强,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娇,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上饶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某红、姜某明、姜某红、姜某强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娇的遗产,于二0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墓碑照片;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父亲的死亡证明;
5、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娇于二0XX年XX月XX日因病在上饶市死亡。
二、申请人孙某红、姜某明、姜某红、姜某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娇生前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与其丈夫姜某明的共有财产):即《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合同签订时间为二0一六年XX月XX日,合同中约定张某娇向江西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位于上饶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102平方米,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上述《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张某娇的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娇的继承人孙某红、姜某明、姜某红、姜某强称,被继承人张某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本处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张某娇的遗嘱信息。
五、被继承人张某娇的法定继承人有父亲张某旺(已于二0XX年XX月XX去世)、母亲孙某红、丈夫姜某明、女儿姜某红、儿子姜某强。
六、现姜某明表示要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娇的上述遗产,孙某红、姜某红、姜某强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张某娇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尚无丧失继承权的人,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人就此向我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项下权益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张某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娇的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现被继承人张某娇的母亲孙某红、姜某红、姜某强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张某娇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娇的上述遗产由其丈夫姜某明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信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