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市王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5626623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经向当事人了解后,得知申请人王某的妻子程某因白血病在本市死亡,程某生前和王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X号X栋X室的住房,俩人只有一个仅有7岁的女儿,因为女儿现在读小学二年级,现程某的父亲程某平和母亲胡某花均健在且都表示放弃继承程某的上述遗产,王某又听说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很难处置,现在女儿还小,今后读书可能还会需要钱,王某就想图省事,将与妻子共有的这套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免得日后出售房产很麻烦。公证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王某不能代表七岁的女儿放弃继承。
第二天,程某的遗产继承人:丈夫王某和父亲母亲程某平、胡某花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该处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赣抚临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兵,男,XXXX年十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程某平,男,XXXX年十一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胡某花,女,XXXX年七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王某羽,女,XX年七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羽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兵,男,XXXX年十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程某,女,XXXX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生,生前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县XX镇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兵、程某平、胡某花和王某羽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兵因继承人程某的遗产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主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程某于二O一七年九月四日因病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兵、程某平、胡某花提供了程某生前和王某兵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XXXX号XX栋XX室,建筑面积: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抚房权证荆字第XX号。
三、据程某的继承人王某兵、程某平、胡某花称,未发现被继承人程某生前立有遗嘱、遗赠,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程某生前无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就此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经登录中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未发现程某立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程某的配偶王某兵、父亲程某平、母亲胡某花和女儿王某羽。
五、现王某兵本人并代理王某羽要求继承程某的遗产,程某平、胡某花表示放弃继承程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女儿共同继承。因程某平、胡某花表示放弃继承程某的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程某的遗产由王某兵、王某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