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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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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626621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邓某原系某矿业公司的员工,现该矿业公司与范某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诉讼至河北某法院。邓某因了解相关情况,成为该案件的证人之一。由于邓某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审理现场作证,特到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本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

邓某称其已就需向河北某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以书面的形式整理了一份说明,现需要公证处对其自行书写证言,即《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作证行为进行证明,但对《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内容不予公证。公证员在审核邓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邓某符合该公证事项的受理条件,提供的材料齐全,决定受理该公证事项。公证员向邓某仔细解释了办理该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为邓某做了一份详细的笔录,并及时为邓某出具了公证书。

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证人证言保全公证让当事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人证言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在诉讼中如何认定其真实、合法性在学术上很有争议性。公证对于证人证言的保全,实际是遵从法理的便民原则,但操作过程中难度及风险均较高。在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比较难把握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有关联性的重要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等问题。因此,公证员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风险系数较高。本案中,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办理方法,即证明的事实只是证人作证的过程,对于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公证书未予确认。因此,公证书的公证词表述为:本公证书仅证明《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邓某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邓某本人负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强调以证据说话。证据如何调取、固定、保存,对事件本身有重要影响。保全证据公证以其中立的证明立场、周密的证明程序、客观的证词表达、法定的证据效力,将证据客观、公正、及时地保全下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还原事实,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邓某辉,男,一九五八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镇XX村XX街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邓某辉于二〇一七年是十一月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因诉讼需要,申请人没有时间出庭作证,特申请对其进行书写相关情况说明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邓某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十四时五十七分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五时零五分,在本处,自行书写了一份《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共贰页,并由邓某辉签名、按右手拇指印确认,邓某辉的上述行为,本公证员与公证员赵X均在现场监督。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所记载的内容为申请人邓某辉亲笔书写,《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原件保存于我处。

本公证书仅证明《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邓某辉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邓某辉本人负责。

附:《关于2009年11月27日会议内容情况说明》的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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