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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夫妻执行证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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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622888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的代理人刘某某、李某某来到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向公证机构递交了执行证书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对债务人王某甲夫妻债务违约一事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执行证书。

经过承办公证员的询问和查阅档案材料获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用于购买坐落于安阳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XXX商业住宅楼9幢5单元1102号【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房屋,抵押物价值:叁拾壹万柒仟壹佰贰拾捌元整(小写:317128元);根据《个人借款凭证》显示:银行于2013年3月1日向其发放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33年3月1日。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XX证X字第XXXX号。现被申请执行人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24日连续39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多次催还无果。按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截止2018年5月24日,贷款余额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玖佰零元壹角伍分,(小写:249900.15元)。

受理申请后,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领导非常重视,认为:这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体现,迅速成立了以主管副主任、承办公证员关某为主的执行证书公证团队,依据中公协《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进行审查核实。鉴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已处于的失联状况,承办公证员和银行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细致的研究,拟定出了非常周密的核实方案。首先,按照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签订《承诺书》约定的核实方式,于2018年6月6日-6月8日连续三天在公证机构使用办公电话在不同时间拨打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债务核实电话,全程录像并记录《工作记录》。证实: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债务核实电话号码已变更,无法联系。其次,为慎重起见,公证员关某又制作出专门的《公证核实函》,于2018年6月12日在公证员郝某、关某和银行代理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参与下,到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的居住地进行了上门核实,确认无人居住后在其入户门上张贴了《公证核实函》;第三步:公证员和银行代理人乘坐汽车远赴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曾经在汤阴县某某镇某某村做过个体经营的加工厂,进行现场走访调查了解。确认: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的内衣加工厂已变更经营人,无法联系。经过连续数天时间的调查核实,公证员共取得了“现场工作记录”四份、公证核实函一份、拍摄照片三十九张存储,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执行证书。

在办理完执行证书公证并收到公证书后不久,本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就将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夫妻债务违约一事向河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目前,本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执行已进入到实际执行阶段。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的负责人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赋强公证及执行证书公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今后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更加坚定了。

金融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同时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组成。公证制度可以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国家信贷和银行等行业的资金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已经成为金融风险防范的强有力手段。公证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在金融风险防控领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证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具有预防金融欺诈,避免金融风险的效果。二、依法把关,现场监督。三、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出现债务未按期结清且诉讼时效将到期的情况时,公证机构可通过办理债款催收行为保全证据公证,帮助金融债权人依法延续债权诉讼时效,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利益。探索延伸服务,通过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核实担保物的登记、占管使用及权利限制情况,运用法律意见书、保全证据、代办登记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综合法律服务,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扶企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率,有效防范金融债权纠纷。

【公证书格式】

执行证书


(XXXX)XXX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王某某

授权代理人:刘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债务人):王某甲(借款人及抵押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乙(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单位与被执行人王某甲(借款人及抵押人)、王某乙(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执行证书,并提交了并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XXXX)XX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安阳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借据》、《王某某还款明细表》、《执行证书申请书》等证明材料,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申请。

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编号:A【XX】字【XX】行【某某】支行【XXXX】年XXXX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用于购买坐落于XX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XXX商业住宅楼X幢X单元XXXX号【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房屋,抵押物价值:叁拾壹万柒仟壹佰贰拾捌元整(小写:317128元)。我处依各方申请,对前述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出具编号为(XXXX)XX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依上述合同及承诺书中的约定,如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放弃抗辩权,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据申请执行人称:

一、在上述期限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于XXXX年X月X日根据借款人王某甲的授权将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元)一次性划入安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某某支行,账户:1706XX),申请执行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偿还借款本息。截止XXXX年X月XXX日,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欠贷款余额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玖佰零元壹角伍分,(小写:249900.15元);被执行人已构成违约。

为保障被执行人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之有关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及承诺书中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有关约定,本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处工作人员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工作人员于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用电话51XX分别拨打了被执行人王某甲办理公证时预留的债务核实电话135XX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该电话已成空号;拨打被执行人王某甲办理公证时预留的债务核实电话182XX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电话接通后,接电话人均说不是王某甲。

二、我处工作人员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某某支行工作人员于XXXX年X月XX日对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位于XX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XXX商业住宅楼X号楼X单元XXXX室的住址和XX县XX镇XXX村XX市XX县XXXX内衣经营部的住址进行上门核实通知,并在其住址XX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XXX商业住宅楼X号楼X单元XXXX室入户门上张贴《公证核实函》。

现应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依据以上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之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以及承诺书上的有关约定,特签发本执行证书:

被执行人(债务人):王某甲(借款人及抵押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院南XX排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债务人):王某乙(共同借款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女,XXXX年X月X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路X号院南XX排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执行标的:

一、截止到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贷款余额为贰拾肆万玖仟玖佰零元壹角伍分(小写:249900.15元),因利息、罚息和复息在逐日累计中,最终还款金额依被执行人实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之日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

三、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贰佰元整(小写:200元)。

可供执行的标的物:坐落于XX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东南XXX商业住宅楼X号楼X单元XX层XXXX室【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详见XX市房预XX房管字第00066XXX号《XX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处出具的(XXXX)XX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1、借据复印件壹份壹页;

2、工作记录复印件肆份捌页;

3、公证核实函复印件壹份壹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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