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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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622043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杭州市的一家位于西湖区主要景点的餐饮公司A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但是其近日发现,在江苏某地也开了一家与A公司商号一样的餐厅,并且其装修风格也十分相像。但是A公司除了在杭州的两家餐饮门店外,并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该商号。并且,A公司发现江苏的这家餐饮机构已经早于其将XXX商号提出商标申请,这对A公司申请该商标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自身商标的在先使用权,A公司需要对其在先使用行为进行保全。
当事人取得公证书后,立即提交给了商标复审委。保全证据公证书的出具为企业后续商标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杭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XXX餐厅,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XXXXX,经营者:XX。
委托代理人: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甲称需要固定证据,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浏览有关网页和在线视频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王X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在本处九楼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工作人员王X确认该办公室内计算机的网络连接线连接正常、且在浏览器输入若干网址确认该计算机已经正常连入互联网后,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韩X在该计算机上进行的下列保全行为: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的计算机截屏页面与上述操作过程所见页面相符;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的内容,系保全现场取得的摄像、录屏资料复制后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截屏打印件一份,共57页
2.密封光盘一份,共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