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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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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621455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并以甲的名义于201X年X月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与XX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X-01-201X-0012),取得位于XX、宗地面积XXX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国用(201X)第XX号,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甲乙竞买该土地使用权时约定各使用一半分别开发。之后乙在在该土地上约定位置进行建设沿街楼,共占地XXXX平方米,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做变更,为明确土地权属甲乙双方到国土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答复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户登记,逐受理了双方的申请,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变更测量和权属审核,但要求在缴纳契税时须出具公证文书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情况做出说明。

公证员受理申请后经查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为可以办理公证,其核心目的是说明双方共同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明晰各自的土地使用权,防止以后出现权属纠纷。

随后,公证员对声明人婚姻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从减证便民目的出发,由甲用声明书的方式作出说明,对甲的声明依法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作为分户和交税的依据,顺利为甲乙双方分别办理了《不动产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鲁X证民字第XX号

声明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X街道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甲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并表示知悉作出声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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