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服务小微企业借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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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5621445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近期推出“e抵快贷”普惠个人网贷通产品,主要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前台标准化+审批智能化+后台大数据”为模式办理,具有在线评估、极速审批、一次申请、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方便快捷的特点,能够有效满足小微客户“短、频、急”的融资需求,并且实行最低基准利率,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但因审批门槛低,对客户的资信要求不高,客户违约的风险相对较大。为此,工商银行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提高履约率,并在发生违约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保障合法权益。
张某及其丈夫李某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果园,并成立了一家农副产品公司,因近期正值水果成熟期,需要大量的辅助生产材料。由于生态农药价格飞涨,张某、李某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特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吕某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某及丈夫李某向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对贷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申请和“e抵快贷”产品的普惠、便捷等属性特点,公证员全面优化服务模式,开辟“e抵快贷”业务绿色通道,公证员通过与银行信贷人员的微信预先审查了张某及李某的申请材料,而对银行方的申办手续和材料则通过事前一次性提交予以简化。网上审核通过后,公证员现场审核了资料原件和监督签署相关债权文书后,当场出具了公证书,最大限度地缩短了办理时限,实现当事人“只跑一次路”。工商银行信贷人员拿到《公证书》后,亦于当天发放了贷款,解决了张某、李某的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渝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某区某大道。
负责人:钱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吕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借款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自愿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等。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以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循环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利率和利息、贷款担保等具体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作出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乙方对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单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支行与李某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印章、签名及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3月8日
公证书
(2019)渝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某区某大道。
负责人:钱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吕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抵押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张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自愿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房地产权证等。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的内容以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抵押物等具体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作出了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乙方对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单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支行与李某、张某于2019年3月8日签订了前面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印章、签名及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