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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市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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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621352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本处称,申请人系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县某某烟花爆竹厂、贵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上述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拒绝领取清算款。现申请人为履行破产清算职责,拟将该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款共计32533.02元整提存到本处,特向本处中请办理提存公证。

经本处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提 存 证 明 书


(2019)黔遵义法信经事字第4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本处称,申请人系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县某某烟花爆竹厂、贵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上述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拒绝领取清算款。现申请人为履行破产清算职责,拟将该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款共计32533.02元整提存到本处,特向本处中请办理提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贵州子尹某某律师事务所将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县某某烟花爆竹厂、贵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款人民币32533.02元整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提存至本处。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将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县某某烟花爆竹厂、贵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款人民币32533.02元整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提存至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法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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