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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融资抵押登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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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621230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泰州XX船舶有限公司是江苏泰州一家生产实力雄厚的规模造船企业,是国内十大民营造船企业之一,也是泰州市高港区30强重点骨干企业。该公司以建造出口机动船舶为主。2019年,该公司因承接多笔出口船舶建造订单,经营流动资金出现了缺口,急需融资,准备用该企业拥有的厂房、船台和龙门吊等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交易中心认为船坞、船台及码头没有明确归类于土地、房产类不动产,不动产交易中心目前无法办理该类抵押登记。市场督管部门指出,自2018年12月28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全国市场督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后,市场督管部门只办理企业设备、半成品、成品等动产的抵押登记,船坞、船台及码头等抵押物无法在系统进行抵押登记,因此无法办理。银行因为企业无法提供抵押登记证书不予办理贷款,企业融资遭遇了抵押难的问题。为此,该公司负责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寻求解决方案。

公证处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与房产管理部门、市场督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中担保法》第四42条、第43条规定,为泰州XX船舶有限公司办理船台抵押登记公证。

由于银行在此之前从未办理过船台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申请,公证员多次前往银行,向银行宣讲《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阐释公证抵押登记的作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消除银行的顾虑。同时为避免银企双方就低押物价值、现状发生纠纷,公证员与银行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12日来到该企业,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对该企业抵押物3号船台的外观现状进行固定,办理保全证据,并于2019年5月15日为银企双方办理了船台抵押登记公证。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抵押登记证书,该公司成功取得了1亿5仟万元最高额抵押贷款。此次船台抵押登记公证,在有效保证银行债权的同时,成功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了企业效益增长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双丰收。

抵押登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登记的活动。公证抵押登记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可有效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对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完善,人们公证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抵押登记的作用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越来越受到社会青睐。

【公证书格式】

抵押登记证书

(2019)祥泰证抵字第XX号

抵押人名称:泰州XX船舶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高港区XX街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甲

抵押权人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XX支行,营业场所:泰州市高港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乙

抵押物名称:泰州XX船舶有限公司XX船台(船台长XX米,宽XX米,水下滑道长XX米;该船台始建于XXXX年,XXXX年XX月XX日开始改造,于XXXX年XX月XX日竣工,于XXXX年XX月XX日投入使用),所在地:高港区XX街道XX号。

抵押物评估价值:人民币XXXX元。

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船台改造合同[X、X#船台改造陆上桩基工程;X、X#船台改造工程(陆上标段)]。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XXX年XX字第XX号。

保单号:XXXX。

主债权期限:自《授信额度协议》(编号XXXX)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届之日。

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再次抵押情况

备注

抵押登记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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