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接受外祖父母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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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5621203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遗赠人董某春于2015年12月因病死亡、杨某珍于2018年1月因病死亡,二人共有子女四人,董某春、杨某珍生前在集安市XX北街共有楼房一栋。董某春、杨某珍生前共同立有代书遗嘱一份,指定在二人全部去世后将上述房产遗留给外孙杨某所有。董某春死亡后,杨某珍未再婚。2018年X月X日杨某来到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核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1、董某春、杨某珍的代书遗嘱;
2、董某春、杨某珍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3、董某春、杨某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杨某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申请人重点询问了是否同意接受外祖父、外祖母遗赠的房产,是否是在知道外祖父、外祖母遗赠给其房产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向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董某芳、董某捷、董某荣、董某英重点询问了遗赠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其对遗嘱是否有异议,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等;同时向遗嘱代书人任某杰、见证人史某力、吴某尘就申请人提供给公证员的遗嘱是否是他们代书和见证的遗嘱,遗赠人立遗嘱时神志是否清醒、是否受胁迫和威胁等进行了核实。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显示董某春、杨某珍未立有公证遗嘱。又到集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杨某珍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期间的婚姻状况进行了核实。
查明如下事实:
1、遗赠人董某春于2015年12月27 日因病在集安市死亡、杨某珍于2018年2月22日因病在集安市死亡;
2、遗赠人董某春死亡后杨某珍未再婚,再无配偶;
3、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共有子女四人,长子董某芳、次子董某捷、长女董某荣、次女董某英;无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4、遗赠人董某春的父亲董某宽、母亲朱某荣均分别先于其死亡,具体日期不详;杨某珍的父亲杨某强、母亲周某丽均分别先于其死亡,具体日期不详;
5、申请人杨某为遗赠人董永春、杨月珍的长女董某荣之长子;
6、申请人杨某提供给公证处的遗嘱为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7、遗赠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胁迫和威胁
8、遗赠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长子董某芳、次子董某捷、长女董某荣、次女董某英对该遗嘱均予认可,无异议;
9、遗嘱生效时遗赠人董永春、杨月珍的继承人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者;
10、受遗赠人杨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的接受遗赠的表示;
11、坐落在集安市XX北街的一栋四层楼房(建筑面积共计848.74平方米)为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合法、有效遗嘱;遗赠人的遗赠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遗赠人的全部继承人对遗嘱均无异议,均予认可;受遗赠人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为此,承办公证员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证内民字第XX号
受遗赠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街XX委X组,系遗赠人之外孙。
遗赠人:董某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集安市XX镇XX村X组;
杨月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同上,系董某春之妻子。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杨某因接受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遗赠的房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
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遗赠人董某春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集安市死亡、杨某珍于XXXX年X月XX日因病在集安市死亡。
二、据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的所有继承人长子董某芳、次子董某捷、长女董某荣、次女董某英称,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董某春、杨某珍生前共同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为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董某春、杨某珍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同时,本公证员向该遗嘱的代书人任某杰、见证人史某力、吴某尘进行了询问,三人均确认申请人提供给本处遗嘱为其代书和见证的遗嘱。
三、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下列房产(建筑面积共计848.74平方米)遗赠给申请人杨某:
1、坐落于XX北街的服务业房屋,产籍号214310101,建筑面积313.02平方米;
2、坐落于XX北街的服务业房屋,产籍号214310201,建筑面积229.80平方米;
3、坐落于XX北街的服务业房屋,产籍号214310301,建筑面积229.80平方米;
4、坐落于XX北街的服务业房屋,产籍号214310401,建筑面积76.12平方米。
四、申请人杨某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遗赠的上述房产。
综上,兹证明董某春、杨某珍所立的代书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董某春、杨某珍的遗嘱,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遗赠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共计848.74平方米)为受遗赠人杨某所有。
附:遗赠人董某春、杨某珍代书遗嘱一份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