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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刑满释放后无犯罪记录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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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615982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李某因申请出国居住,于2019年4月前来我处申请办理其刑满释放后无犯罪记录的公证。公证员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该申请人之前受过刑事处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拒绝出具该证明。申请人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协助予以调查,我处派员前往该派出所进行核查,经公安人员网上核实,该申请人李某于1990年9月21日被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有故意伤害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不服提出申诉,经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4年6月1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经3次减刑,于2000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又于2003年涉嫌串通投标案,2003年9月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但网上无法查找到处理结果。派出所称因权限问题要求我处前往该案件的承办单位屏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一步核实,我处派员前往屏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核查,在公安局分管领导的协调和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的支持配合下,调取出该案件的原始档案,经查,该案中当事人李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己于2004年9月8日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据此,派出所根据公安局反馈的信息出具了申请人李某刑满释放后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我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闽公协[2015]2号《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适用新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当事人办理了刑满释放后的无犯罪记录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无犯罪记录

兹证明李某于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被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有故意伤害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不服提出申诉,经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七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一九九〇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三日止)。自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三日上述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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