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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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613456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间,浙江省遂昌县公证处的公证员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电话里的当事人向公证员咨询申办遗嘱公证的事宜。当事人涂某向公证员陈述称,涂某的原配妻子早年因病去世,涂某与原配妻子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涂小甲和女儿涂小乙。涂某原配妻子去世时,涂小甲和涂小乙尚年幼。涂某在丧偶几年后与黄某再婚(黄某系离异后再婚),涂某与黄某再婚后,黄某与前夫所生一子小丁亦改姓涂,涂某对小丁视如己出,三个子女均由涂某与黄某共同扶养直至成年,且三人均已成家立业。几年之前,涂某罹患癌症,黄某对涂某疏于照顾,至近日涂某病情加重后黄某甚至离家出走,完全不顾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小丁更是常年不来看望涂某,不尽孝心,涂小甲也很少来看望涂某,涂某目前均靠女儿涂小乙照料生活。涂某与黄某早年自建一幢房产,涂某的病情现已十分严重,对黄某、小丁以及自己亲生子涂小甲的行为感到十分心寒,又担心日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涂某决定设立遗嘱,将房产中属于他所有的份额遗留给女儿涂小乙。最终,涂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经过私下询问,最终按照涂某的意愿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是遗嘱人的合法权利,也是遗嘱人按照自身意愿分配财产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办理遗嘱公证,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遗产处分符合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遗嘱受益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遂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涂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遂昌县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涂某某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A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涂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遂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