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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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5609044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薛某是一名在校学生,今年刚满18周岁,自幼父母离异,薛某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其父于2年前因病去世。日前,其父生前单位领导告知,薛某父亲有一笔1万余元的改制补贴款尚未领取,薛某应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到单位领取该笔款项。
薛某了解到,继承权公证较为复杂,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薛某登陆了公证处的微信公众平台,在线提出继承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薛某的申请信息后,立即指派公证员王某与薛某取得联系,薛某提出,因课业繁重,平时不能离校,无法在工作日到公证处咨询、申请,只能在节假日休息期间前来申办,询问是否可以,并且提出5月5日是领取补贴款的最后期限,他必须在5月5日早8点将公证书送到其父生前单位,因此薛某要求能够在5月1日当天领取公证书。公证员王某得知情况后,一方面积极协助薛某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提前核实相关信息,一方面协调预约其他岗位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5月1日前来协助办理并出具公证书。5月1日,薛某带齐所有材料原件来到公证处,值班公证员王某核实原件并确认相关信息后为薛某办理了小额遗产领取和保管公证手续,并立即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薛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薛某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领取及保管资格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薛某文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
一、被继承人薛某文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死亡,薛某文死亡后在XX省XX公司遗留有补助金人民币XX元;
二、申请人薛某系被继承人薛某文的儿子,是薛某文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三、薛某已在我处作出书面承诺,薛某文生前就上述遗产未订立过任何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其领取上述补助金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四、经查询《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被继承人薛某文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兹证明申请人薛某系被继承人薛某文的儿子,具有领取及保管薛某文上述补助金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