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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某领取其子小额存款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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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GGGY15607590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刚某、拉某夫妇是花石峡镇斗纳村的村民,他们唯一的儿子肉某因病于2017年12月5日亡故,儿子去世后留下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多县支行借记卡,但儿子走的太突然连密码都未留下。为了取出卡中的存款,刚某、拉某夫妇向青海省玛多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由于申请人已年逾古稀,又没有文化,不知要办理何种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耐心询问后告知这属于遗产继承类公证。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遗产凭证、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刚某、拉某夫妇按照公证处要求提供了所有证明材料,公证员则主动前往花石峡镇政府及斗纳村,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被继承人肉某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经核查,被继承人肉某确系刚某、拉某夫妇之独子,且被继承人入寺为僧侣,无婚史,无子嗣,无养父母、无非婚生子女。公证员又带刚某、拉某夫妇前往玛多县农业银行查询被继承人财产明细,确定账户余额为4783.63元后,于是承办公证员按小额继承即领取和保管公证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刚某、拉某夫妇前往银行,出示公证书后取出了儿子留下的存款。刚某表示,此次顺利取出存款,公证书起到了大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青玛多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刚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青海省玛多县花石峡镇斗纳村X号。

被继承人: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月X日死亡,生前住青海省玛多县花石峡镇斗纳村X号。

公证事项:领取和保管银行存款

申请人刚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及保管肉某遗产资格的公证。

申请人刚某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玛多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3、XX寺管会出具的肉某僧侣身份证明;4、玛多县民政局出具的肉某未婚证明;5、玛多县XX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6、登记在肉某名下的《存款单》等。

经审查:1、被继承人肉某于2017年12月5日因疾病死亡。2、被继承人肉某死亡后遗留有存款[金额:4783.63元,账号:XXXX]。3、申请人刚某系被继承人肉某的父亲。4、刚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并承诺如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刚某是被继承人肉某的父亲,是肉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并保管肉某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继承和保管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玛多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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