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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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604270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周某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X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公司将A大厦的第七至十二层房屋及一楼大厅旁东门面房租赁给周某,用于酒店和宾馆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二年。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给周某承诺在项目上给予诸多优惠,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兑现,在近两年的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酒店严重亏损,周某与房产公司协商下调租金或合作经营,房产公司都未予回复。现周某想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并向房产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但通过多种方式,仍然找不到房产公司的经营地点,无法直接送达。后来,周某经过咨询律师,欲通过发送邮件方式向房产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并申请向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XX年X月X日,周某来到公证处,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周某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搜索登陆其QQ邮箱,并向通过查询后得知的房产公司邮箱号XXX@qq.com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图片》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对邮箱内已发送的内容进行了浏览、下载、截屏和打印。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共同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现场记载,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互联网颠覆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悄然改变着传统的公证模式。网络证据不仅不如一般证据有形和具体,更有其独特的存储方式,极易被修改或毁损,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这些独特之处,使得网络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比其他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更为复杂与困难。因此,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在网络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新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号X家属院X幢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周某于20XX年X月X日向昌吉市公证处申请,要求昌吉市公证处对其发送邮件、图片以及对已发送内容进行查看、下载、打印的过程进行保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本处于当日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A于20XX年X月X日在本处办公室接待了周某。公证人员及周某共同确认本处办公电脑的网络连接线连接正常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周某在该电脑上搜索并登录QQ邮箱号 “XXXX” ,向邮箱号为XXX@qq.com发送邮件及图片,并对邮箱内已发送邮件的内容进行了浏览、下载、截屏和打印。本公证员与现场人员共同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记载,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和截屏打印页为本公证员和现场人员共同制作;《现场工作记录》记载的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截屏打印页与现场操作过程所见页面相符;《现场工作记录》上邬某和周某的签名均属实。
附:1、《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两页;
2、截屏打印页一份,共十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