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变更离婚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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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604140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已经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前来龙游县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原抚养协议书的抚养权的约定进行变更。龙游县公证处工作人员接待后审查发现,邱某某和林某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可以公证,故及时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方便了他们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方便了他们将子女的户籍转移到抚养方林某某的户籍下。
已登记离婚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原离婚协议书的变更进行公证,是基于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的说就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迅速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上的相关约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龙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
男方:邱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龙游县XXX。
女方:林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龙游县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男、女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男、女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邱某某与林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卢恺怡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龙游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