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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市郭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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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602343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郭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死亡,被继承人郭某生前在六盘水农商银行存有一笔金额为:人民币4091.35元存款,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侄子郭某明到银行想将被继承人郭某银行卡内的钱取出,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办理公证才能领取。因此,郭某明夫妇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向六盘水市义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

公证处根据被继承人郭某的侄子郭某明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公证处的调查确认,被继承人郭某的父母均先于郭某死亡,被继承人郭某未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被继承人郭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了,被继承人有姐一人,郭某的姐姐郭某珍已于2013年11月死亡。被继承人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遗产。根据郭全明夫妇及接收调查核实的郭某明的二兄弟郭XX、郭某明的幺兄弟郭XX的叙述,被继承人郭某生前一直与郭某明夫妇共同生活,并且由郭某明夫妇负责其生养死葬,郭某明夫妇与被继承人郭某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郭某明夫妇可以分得遗产。随后公证处为郭某明夫妇办理了公证。郭某明拿到公证书后,顺利的到六盘水农商银行取到被继承人郭某遗留的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六盘水义发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许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郭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郭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

公证事项:其他继承

申请人许XX、郭XX因领取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XX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许XX、郭XX向本公证处申请领取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4091.35元(帐号:XXX)。

三、据继承人郭XX的侄子郭XX、郭XX和申请人许XX、郭XX称,被继承人郭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郭XX、郭XXX、许XX、郭XX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郭XX未婚且无任何形式的子女,郭XX的父母均先于郭XX死亡。

五、被继承人郭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郭XX死亡;郭XX共有姐弟二人,姐姐郭庆珍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死亡。

六、被继承人郭XX生前一直与申请人许XX、郭XX夫妇共同生活,许XX、郭XX夫妇负责了郭XX的生养死葬。

七、现许XX、郭XX表示要求分被继承人郭XX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郭XX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死者郭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因被继承人郭XX的父母均先于郭庆林死亡,郭XX未婚且无任何形式的子女,被继承人郭XX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郭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郭XX死亡,郭XX共有姐弟二人,姐姐郭庆珍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死亡,被继承人郭XX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被继承人郭XX生前一直与申请人许XX、郭XX夫妇共同生活,许XX、郭XX夫妇负责了郭XX的生养死葬。因此,兹证明许XX、郭XX可以分被继承人郭XX的上述遗产即银行存款及孳息,并由许XX、郭XX进行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六盘水市义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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