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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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601531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邵甲与杨某共有一处房产,邵甲死亡后其妻子王某想继承其所有份额,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经查,邵甲于2011年去世,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于某于2016年后于邵甲死亡,配偶王某健在,子女只有邵A一人。因邵甲母亲于某后于邵甲死亡,其应继承的涉及的邵甲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于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子女现有邵乙、邵丙、邵丁三人。该继承关系中涉及到了于某其他的几位子女享有转继承权,也需要本人到场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公证处告知了王某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在当事人准备好所需手续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我处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继承申请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
邵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继承关系人:
邵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邵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邵丁,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于某(已故),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邵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继承申请人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邵甲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依法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权利、承担的义务。
经审查:
一、邵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邵甲死亡时其名下财产有:XXXX。上述房产属于邵甲与杨某的共有财产,其中属于邵甲的份额为其遗产。
三、王某、邵A、邵乙、邵丙、邵丁均陈述邵甲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上述事实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邵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后于其死亡,配偶王某健在,子女共有邵A一人。因母亲于某后于邵甲死亡,其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邵甲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子女现有邵乙、邵丙、邵丁三人。
五、王某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邵甲的遗产,邵A、邵乙、邵丙、邵丁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邵甲的遗产。
六、王某、邵A、邵乙、邵丙、邵丁均陈述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邵甲的遗产的人。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邵甲遗留的上述遗产,由继承申请人王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