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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甲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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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601350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日照市居民宋甲系某企业职工。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十年前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宋甲共有子女一人,该子女已于五年前因车祸去世了,死亡时该子女未婚无子女,宋甲的父母均已过世。在宋甲遭遇上述一系列变故生活十分坎坷的时候,宋甲的外甥关乙一直陪伴着他,照顾其吃喝,生病了也是由关乙在医院陪床,日常开支以及医药费全部由关乙自愿承担。宋甲对关乙的行为十分感激,欲趁自己还身体健康、思维清晰时,将离婚时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的房产一处立遗嘱留给外甥关乙。

宋甲了解到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遂来到日照市某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相关事宜,公证员接待了她。宋甲提供了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调解书、儿子的死亡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自书遗嘱等材料。经审查,宋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将房产遗嘱给关乙也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自愿的,自书遗嘱的表现形式也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公证员告知宋甲,她想办的公证实际上是一种遗赠行为,要想在其百年之后真正实现她的遗愿,需要受遗赠人关乙在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公证员告知宋甲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问题需要其自己把握好。宋甲对公证员的告知表示非常感谢,事前她是不知道法律还有这个规定的,自己的遗愿差点不能实现。

随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为宋甲办理了公证并将宋甲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摄像。当天,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并向宋甲进行了送达。

公证书出具当日,公证员将该遗嘱相关信息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上进行了备案。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XXXX证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宋甲,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宋甲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宋甲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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