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个体工商户贷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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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601349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夫妇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因资金困难无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刘某夫妇遂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行提出贷款申请。为防止风险,银行要求,刘某夫妇必须购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中约定,贷款申请人是投保人,发放贷款的资金提供方是被保险人,在贷款申请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对于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对出借人进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追偿。根据银行需要,刘某夫妇与该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员考虑到一个问题,后期借款人无法履约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率先行赔付,此时,就发生了债权的转移,银行债权得以实现,一般不会再要求出具执行证书。根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本笔贷款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含抵押权等从权利),有权向投保人追偿全部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解决后,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予以审查,告知了申请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做出了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在确认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后,我处受理了该申请。且为了确保后期执行证书的顺利出具,减少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的异议,公证员在当事人签署的《迳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加入如下条款:上述合同的债权发生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本承诺书全部条款和上述合同中有关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条款在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继续有效。之后,公证员为申请人及银行出具了强制执行公证书。
为降低金融风险,尽快回收贷款,银行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越来越多。保险行业的履约险既满足了银行的需求,加快其实现债权,又拓展了保险行业市场,扩大了保险业务范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介入,维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便利权利人快速实现权利,同时起着疏减诉源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体现了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贷款人/抵押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济南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马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借款人/抵押人: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物共有人:段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刘某某、段某某分别于二〇XX年XX月XX日、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编号为XXXX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申请表、上述合同文本等材料。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文本的内容及各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各方申请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查,各方申请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各方申请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上述合同。各方申请人在上述合同中明确表示对借款的币种、数额、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及其违约责任等全部条款内容均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上述《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整,借款期限自二〇XX年XX月XX日至二〇XX年XX月XX日(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贷款借据中的约定为准),借款利率、本息归还方式分别按上述《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附表第6项、第10项确定。为保证借款的履行,各方申请人自愿作出了接受公证机构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借款人/抵押人刘某某、抵押物共有人段某某签署了《承诺书》,就借款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和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代理人王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在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张某某的面前确认上述合同上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印章和负责人马某的印章均属实;借款人/抵押人刘某某、抵押物共有人段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在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张某某的面前,确认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签署了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刘某某、抵押物共有人段某某签署了《承诺书》。各方申请人的签约行为和承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及《承诺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合同及《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本公证书赋予编号为XXX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有权申请本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上述合同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持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