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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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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601348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遗赠人曹某于二OOX年XX月XX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指定其与丈夫李A共有的位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中属于其应有的份额遗赠给其孙女李某所有。曹某于二O一八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李某于二O一九年XX月XX日持曹某所立遗嘱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称因距离曹某去世已经超过两个月,且李某现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曹某遗嘱中载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直接受理,需要提供接受遗赠公证书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李某遂来到本处咨询。

公证员接待后,李某称她在上海居住生活,未与遗赠人曹某共同生活,遗赠人曹某生前从未向其提及所立遗嘱。她于今年XX月XX日才从其父亲李B处知道遗嘱内容。之后,公证员又向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A、李B、李C作了询问了解,同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遗嘱所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将之与遗嘱公证档案相应内容进行了一一比对。根据核实情况,本处认为,继承法虽然规定了接受遗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明示方式作出,但未规定意思表示的形式和对象,更没有规定(限定)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公证机构作出。因此只要受遗赠人确实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且法定继承人对此没有异议,接受遗赠公证的申请原则上不受期限限制。为此依法为李某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中心已根据接受遗赠公证书为李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鲁XX证字第XX号

受遗赠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号。

遗赠人:曹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李某根据曹某生前所立遗嘱,于二O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济南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遗赠人曹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曹某于二O一八年XX月XX日因病在济南市死亡;

二、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件;

三、公证书编号为(XX)济X证民字第XX号的《遗嘱公证书》一份,证明曹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

四、济南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XX的档案材料;

五、《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李某告知了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了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李某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就申请人李某的陈述,本处依法进行了核实,调取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XXXX办公室提供的李A的档案材料;

二、济南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一份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

本处同时亦充分注意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人曹某于二O一八年XX月XX日死亡,而申请人李某迟至二O一九年XX月XX日才向本处申请办理上述接受遗赠公证。李某对此解释称:她在上海居住生活,未与遗赠人曹某共同生活,遗赠人曹某生前从未向其提及所立遗嘱。她于今年XX月XX日才从其父亲李B处知道遗嘱内容。

考虑到申请人李某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遗赠人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A、李B、李C在接受本处询问时,对此均表示无异议,各继承人的证言亦能佐证李某的解释。同时,基于继承法充分尊重遗嘱人本人意愿,尽可能不使其愿望落空的立法精神,本处对申请人李某的前述解释予以认可。

二、关于遗嘱中记载的房产证号与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不一致的问题。遗嘱中记载房屋登记地址为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证号为济房房字第XX- XX号,建筑面积套内XX平方米,分摊XX平方米,而申请人李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登记地址为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 XX,编号为济房权证X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李某对此解释称:她对此已做过了解,遗赠人曹某办理了公证遗嘱之后,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更换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嘱所涉房屋状况并无变化。

针对此问题,本处将上述公证遗嘱档案所存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记载内容与申请人李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相应内容进行了逐一比对,并查询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经比对核实,本处认为,申请人李某提交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是对遗赠人曹某立遗嘱时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技术性换证,权利登记内容并无实质性不同。

根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结合本处审查核实的证明材料,本处认定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曹某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死亡,遗有登记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 XX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济房权证X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李A,共有情况:曹某,建筑面积XX平方米。

二、遗赠人曹某于二OOX年XX月XX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指定上述房产中属于其应有的份额遗赠给其孙女李某(李B之女)所有。

三、遗赠人曹某与其丈夫李A是原配夫妻,共有李B、李C两个孩子。遗赠人曹某的父母已先于曹某死亡。本处向李A、李B、李C当面告知了曹某所立遗嘱情况,李A、李B、李C表示对李某依据曹某的公证遗嘱接受上述遗赠无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再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受遗赠人李某认可遗赠人曹某生前所立上述公证遗嘱,并声称遗赠人曹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五、遗赠人曹某所立上述遗嘱经济南市XX区公证处公证,遗嘱形式合法、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未发现遗嘱内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之处。

六、上述房产系遗赠人曹某与其丈夫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遗赠人曹某与李A无夫妻财产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房产属于遗赠人曹某与其丈夫李A的夫妻共有财产。遗赠人曹某于二○一八年XX月XX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曹某和李A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遗赠人曹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赠人曹某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遗赠人李某表示,曹某没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且无其他遗嘱,故上述遗嘱具备了生效条件。现李某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曹某遗赠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遗赠人曹某遗赠的上述遗产,为受遗赠人李某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申请人在领取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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