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障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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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598129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与丈夫纪某甲育有一子纪某乙,丈夫前几年因意外去世,徐某自己长年在外打工无法亲自照顾儿子,纪某乙一直跟随其祖父母纪某、丰某在老家生活。现在徐某再婚后想迁移户口,儿子纪某乙继续由其祖父母抚养,户籍部门告知徐某作为纪某乙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将孩子纪某乙的户口一并迁移。但是,徐某与纪某乙的祖父母纪某和丰某协商一致,同意孩子纪某乙由纪某和丰某抚养,并不想迁移孩子的户口。因为徐某的户口迁移和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犯了难,经了解听说公证部门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到当地公证处咨询。
详细了解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除了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法定情形外,父母不能放弃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所以,从最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可以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徐某仍然是纪某乙的法定监护人,仍然负有抚养、监护纪某乙的法定义务,但是徐某可以将孩子纪某乙的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纪某和丰某行使。当事人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达成了《委托监护协议》,徐某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法定监护权委托给纪某、丰某,纪某、丰某自愿接受委托,负责对纪某乙的监护、抚养,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并且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双方在监护纪某乙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了解到纪某、丰某具备抚养监护的能力和确实想承担纪某乙监护责任的意愿后,公证处很快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徐某的迁户难题迎刃而解,也解决了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
委托监护是指在法定监护期间,由于监护人不能亲自处理监护事务,将监护事务以协议的形式委托给其他不具有监护资格、但具有监护能力的第三人。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制度,仅通过个别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间接涉及到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6条第2款在涉及撤销监护人资格时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该法条也间接承认了委托监护制度。
除了本案中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委托给祖父母监护的情况外,随着我国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问题,并且在城市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工作忙,将子女委托给祖父母等亲属或朋友监护照看的情况也非常多,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我国立法只是零星的涉及了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缺乏详尽的法律制度安排。并且很多情况下,委托监护基本都是采取口头委托的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出现了很多被委托监护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立法的滞后性,我们不能回避社会公众的需求,所以,公证介入未成年人委托监护领域,就显得非常有必要。通过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可以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被监护权益,确保其在缺少父母直接监护时也能健康成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甲方: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山东省莒县XXX。
乙方:纪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山东省莒县XXX。
丰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山东省莒县XXX。
公证事项:委托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上述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甲方徐某与其丈夫纪某甲生育了一子纪某乙,纪某甲于XX年XX月XX日死亡,甲方徐某将本应由其行使的法定监护权委托给乙方纪某、丰某,乙方纪某、丰某自愿接受委托,负责对纪某乙的监护、抚养。上述各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各方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各项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徐某与乙方纪某、丰某于二〇一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