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办理的清点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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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598124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并委托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品牌生产PM2.5自动呼吸器,深圳×××科技公司承诺生产的产品采用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唐山公司在销售××品牌呼吸器时,某法院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唐山公司签发了限售令,这导致已经到货的呼吸器产品无法销售,因此,××唐山公司诉深圳×××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库存侵权产品。在××市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公证机构对涉诉呼吸器及滤网的库存数量予以清点公证。
因河北省不是《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试点省份,但公证机构提供的司法辅助业务与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提供的司法技术辅助事务,在程序的操作上具有相似性,所以,该委托函借鉴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事务委托函的程序和依据,即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作为依据,对公证处发出了委托函。当然,如果是在试点省份,直接依据试点通知中“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这一规定而直接提起公证程序。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可以就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冀唐华证民字第××××号
当事人:××(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委托事项:清点公证
本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诉呼吸器及滤网的库存数量”的现场清点公证予以受理,并指派公证员张某某和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办理。
清点方案:2019年1月28日,本公证员经询问××(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邹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谢某,确定本次清点工作的方案:1、呼吸器产品分三类计数,主动通风式防霾口罩(成人款)为一类单独计数,主动通风式儿童防霾口罩(儿童款)为一类单独计数,呼吸器滤网(滤芯)为一类单独计数;上述三类产品在计数时不区分外观颜色;2、对每一包装箱内的呼吸器产品,随机抽取一台,打开包装盒验视产品,滤芯无需抽验。
清点过程:2019年2月1日,公证员张治军及本处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来到唐山市××(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处,由我处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负责清点、记录及封存,××(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选定的其他人员协助清点(包括拆开原始包装箱、取出产品清点并放入新的包装箱,随机拆开一个产品的包装盒验视,协助封存包装箱)。清点过程全程录像;抽查验视的产品和对应的样品一致。
清点结果:现场共清点主动通风式儿童防霾口罩(儿童款)00件,共清点主动通风式防霾口罩(成人款)00件,共清点呼吸器滤网(滤芯)00件,公证员张治军根据现场清点情况,制作《清点记录》一份。上述清点的产品由公证处贴封签并交由××(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原库存地保管。
清点过程拍摄的录像,由本处工作人员孙×刻录光盘,附卷保存;产品样品照片和清点过程拍摄的照片,由本公证员打印一式两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清点记录》(附件1)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内容与现场清点实际情况一致,原件上××的签名及××(唐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附件2-6)系现场拍摄,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附件:1、《清点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照片内容:呼吸器儿童款、呼吸器成人款、滤芯;
3、照片内容:主动通风式儿童防霾口罩(儿童款)清点现场及产品抽查验视;
4、照片内容:主动通风式防霾口罩(成人款)清点现场及产品抽查验视;
5、照片内容:呼吸器滤网(滤芯)清点现场;
6、照片内容:清点产品装入包装箱贴封签及已清点产品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O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