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一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GGGY15598108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位上了年纪的大爷来到我处咨询,因其无配偶、无子女,想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确定生前的扶养人和死后丧葬义务人的履行人。

一开始时,这位大爷说要立遗嘱,要把房产留给他的侄子(弟弟的儿子),说当时是侄子用了他的宅基地建的房子,自己年纪大了,办理公证好放心。

通过进一步的询问,这位大爷是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村里每月有生活补助。因现在年龄大了,平时都是侄子来给打理,生活上也是侄子在照料。大爷宅基地上有处房产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后来由侄子全额出资修建,房屋建好后,老人在里面生活居住。因此,大爷就想着到时候由侄子给他养老送终,自己地上的房子本来也是侄子出钱盖的,死后也由侄子来继承,名正言顺。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这是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五保户处分财产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即可:一、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二、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协议里有对财产的约定处理,应当先按协议约定履行;没有签订协议或者协议里没有约定对财产的处理的,还是可以立有遗嘱。因此,在办理时,需要审查五保户与村集体是否签署书面的扶养协议以及扶养协议里是否有对财产处分的约定,没有的话就可以受理,有的话公证机构不宜受理。

经过审查,本案例中,当事人与村集体并未签订扶养协议,因此,我处予以受理,并对其与侄子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公证,同时,在办理时着重告知村集体有权扣回“五保”费用的相关规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临沂兰山证民字第某某号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张某某,男,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XX街道XX村。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张某,男,一九八四年八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XX街道XX村。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张某某与乙方张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提交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等证明材料。

经查,甲方张某某与乙方张某是伯侄关系,甲方张某某是特困供养人员,无儿无女。甲方愿意将协议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房产一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XX街道XX社区,门牌号:XXXX,房屋四至为:东至A,西至B,南至C,北至D。

第二条 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600元。

医疗安排:甲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400元。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临沂市罗庄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和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明确了解协议的上述全部内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某和乙方张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