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维护家庭和睦组合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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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598099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昌邑市张三(注: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于2019年1月11日因病死亡,生前在两家银行留有存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张三的妻子李四到银行取款时,因忘记存单密码,被告知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凭公证书才能支取存款。于是李四叫上女儿张霞和婆婆赵婆一起来到公证处,咨询怎样办理公证。
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张三与李四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张霞大学尚未毕业,儿子张刚正上初中;张三的父亲多年前死亡,张三的母亲赵婆健在,一直和另一个儿子住在一起。本来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解决银行取款的问题,但公证员从她们三人的言谈举止中,发现她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特别是婆媳之间都有防备之心,李四怕婆婆把钱给了小叔子,赵婆怕儿媳日后改嫁钱成了别人家的。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公证员首先为李四、张霞和赵婆解释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这32万元存款,是张三婚后所得,应为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即16万元为张三的遗产,另一半即16万元为李四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三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张三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故其遗产应由其母亲赵婆、配偶李四、儿子张刚、女儿张霞共同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算下来的话,这32万元存款,李四应为20万元(即李四所占一半16万元加上其应继承的4万元),赵婆、张刚、张霞各自应继承4万元。当然,继承人如果愿意,也可以表示放弃继承权。
在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后,赵婆当即表示,她自已一分钱都不要,想把自己继承的钱都给孙子和孙女,并要求公证处把她应当分多少、给了孙子、孙女多少都写清楚,日后也让孙子、孙女明白自己的良苦用心。张霞表示自己还在上大学,没有收入,想用自己继承的父亲遗产完成学业。李四表示尊重婆婆和女儿的意见,自己也会把儿子应继承的钱保管好,希望由公证处主持,能够将上述存款进行合理分配。
为了满足她们的要求,公证员结合当事人各自的愿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套公证“组合拳”,即:先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存款中属于张三的遗产份额由赵婆、李四、张刚、张霞共同继承,由于张刚尚未成年,由其母亲李四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再由赵婆、李四、张刚(李四代理)、张霞共同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就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如何提取管理存款等进行约定,并进行公证;最后,为取款方便,赵婆、张霞共同委托李四前往相关银行办理取款、转存手续,办理委托公证。当事人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很快办完了公证手续。
公证处经过调查核实,没过几天便出具了继承权、遗产分割协议、委托三份公证书。李四拿着公证书,到银行顺利取出了存款。事情解决了,李四和赵婆专程赶到公证处表示感谢。李四说,张三去世后,她和婆婆有了一些隔阂,婆婆担心她日后改嫁,存款分不清楚,孩子没有保障,但通过这次办理公证,法律规定明白了,钱分好了,话也说开了,她理解了婆婆的一片苦心,婆婆也理解了她的不易,公证把婆媳之间的感情拉近了。赵婆说,公证处考虑的就是周到,既解决了他们家取不出款的问题,也让她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真是说不出的感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昌邑证民字第X号
当事人:李四,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张霞,女,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张刚,男,二〇〇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法定代理人:李四。
赵婆,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被继承人:张三,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公证事项:继承存款
因继承被继承人张三的遗产,当事人李四(并代理张刚)、张霞、赵婆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存款公证,并主要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火化证、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存单等证明材料。
本处对李四、张霞、赵婆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李四、张霞、赵婆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李四、张霞、赵婆进行了询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三,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在昌邑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除其父亲张X先于其死亡外,还有:
李四: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霞:女,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张刚:男,二〇〇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赵婆: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三、被继承人张三生前名下有以下存款:
(一)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二张:
1、账号: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
2、账号: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2万元。
(二)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一本通存折一本,账号:XX,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
李四、张霞、赵婆均称,上述存款是张三与其配偶李四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张三的遗产。
四、李四、张霞、赵婆均称,被继承人张三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本处登录中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继承人张三的信息。
五、现李四(并代理张刚)、张霞、赵婆表示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三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张三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三的父亲张X先于其死亡,故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三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李四、女儿张霞、儿子张刚、母亲赵婆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张三的上述遗产由李四、张霞、张刚、赵婆四人共同继承。
注: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遗产继承证明。本公证处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遗产分割协议书
订立协议方:
甲方:李四,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乙方:张霞,女,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丙方:张刚,男,二〇〇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法定代理人:李四。
丁方:赵婆,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被继承人张三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因病死亡,生前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二张:账号: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账号: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2万元;另有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一本通存折一本,账号:XX,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上述存款及利息是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张三的遗产,根据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昌邑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张三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李四、女儿张霞、儿子张刚、母亲赵婆共同继承。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32万元存款计算后,李四应得20万元,赵婆、张刚、张霞各自应继承4万元。
甲方(并代理丙方)、乙方、丁方现经协商一致,自愿就上述存款的支取、分割、管理等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和丁方在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均同意并委托甲方负责到相关办理上述存款及利息的支取、转存等手续。
二、为了孙子、孙女学业有成,丁方自愿将自己继承应得的4万元及相应利息,全部赠送给乙方和丙方所有(二人各得一半)。
三、乙方继承应得的4万元及相应利息,及丁方继承后赠送的2万元及相应利息,由甲方转入乙方的银行卡,或存入单独为乙方在银行设立的账户,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四、丙方应得的4万元及相应利息,及丁方继承后赠送的2万元及相应利息,由甲方单独在银行设立账户进行存款,在丙方成年前由甲方负责管理和使用,全部用于丙方的生活和学业,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方共执二份,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签名)
乙方: (签名)
丙方代理人: (签名)
丁方: (签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 证 书
(2019)鲁昌邑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李四,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乙方:张霞,女,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丙方:张刚,男,二〇〇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法定代理人:李四。
丁方:赵婆,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公证事项:遗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并代理丙方)、乙方、丁方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当事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四(并代理张刚)、张霞、赵婆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李四、张霞、赵婆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委 托 书
委托人:张霞,女,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赵婆,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受托人:李四,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被继承人张三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因病死亡,生前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二张:账号: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账号: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2万元;另有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一本通存折一本,账号:XX,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上述存款及利息是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张三的遗产,根据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昌邑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张三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李四、女儿张霞、儿子张刚、母亲赵婆共同继承。
因委托人不便到上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特共同委托李四作为我们二人的代理人,到相关银行提取上述存款及利息,并按照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昌邑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转账或设立账户。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三个月。
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 证 书
(2019)鲁昌邑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张霞,女,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村。
赵婆,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昌邑市XX村。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张霞、赵婆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分别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霞、赵婆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