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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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5597025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于2018年1月8日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称其于2016年3月在广东工作时,与印尼华裔男子Dewi Li相识、相恋,2017年9月Dewi Li与赵某一同来到中国的江西省抚州市某大型药厂工作。现赵某与Dewi Li需要在印尼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印尼当地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赵某的未婚声明的公证,故赵某向该处申请办理未婚声明公证。
申请人赵某向该处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在接受了的赵某的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出具了声明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抚临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XX镇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赵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