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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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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5961323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的一天,董小甲及其母亲刘某来到我处,要求继承其父董某遗留的房产,并向公证人员出具了董某的死亡证明、房产证及离婚协议。

董某与刘某于196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董小甲)、一女(董小乙),并于2000年购买了房产一套,登记于董某名下。2014年董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有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董小甲所有。”2015年董某因病去世。经调查,董某与刘某的主要财产为董小甲要求继承的房产,但是直到董某去世,该房产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公证员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做出了分析: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登记,房屋的物权(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本案中,董某与刘某之间的约定其实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董刘小甲,这需要办理房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依法办理登记,否则不产生效力。董某与刘某虽然签有离婚协议,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依然属于董某与刘某共同所有,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该房产一半归董某所有,另一半归刘某所有,而属于董某所有的一半房产才属于遗产,并且应依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该财产。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死者生前未立遗嘱,其生存配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财产。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只有在婚姻关系有效缔结之后,合法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离婚后,夫妻间的继承权消灭。在本案中,因为刘某已经和董某离婚,因此,刘某已经不是董某的继承人。因董某的父母均先于董某去世,因此,董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子董小甲、其女董小乙。

公证员向董小甲及刘某耐心讲解了以上的法律规定,两人表示明白,同时,两人也表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公证手续办理,刘某表示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她会配合董小甲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XXXX证民字第X号

当事人:董小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当事人董小甲因继承被继承人董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向本处提出法定继承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滨州市公安局市中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董某的《死亡注销证明》。

二、滨州市滨城区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一份。

二、被继承人董某生前所在单位滨州市XX建筑安装工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死者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各一份。

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字第XX号产权证。

四、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

五、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滨州滨城证民字第X号声明公证书。

六、上述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加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董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山东省滨州市黄河X路XX号,于二〇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

被继承人董某的父亲董某父于一九XX年X月去世、被继承人董某的母亲董某母于一九XX年X月去世。

董小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董某的儿子。

董小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董某的女儿。

三、被继承人董某生前对当事人董小甲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系被继承人董某与其原配偶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拥有所有权:

坐落于XX办事处渤海X路XX号的房产,幢号为XX,房号为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字第XX号。

四、当事人均称,被继承人董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董某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和无夫妻财产约定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董某办理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信息。

六、现被继承人董某的儿子董小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某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董某的女儿董小乙以公证的方式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被继承人董某与其原配偶刘某的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为死者董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董某生前于二〇一四年与其原配偶刘某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继承人董某的女儿董小乙以公证的方式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董某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董某的儿子董小甲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董某遗留的坐落于XX办事处渤海X路XX号的房产(幢号为XX,房号为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字第XX号)由被继承人董某的儿子董小甲继承。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当事人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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