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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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5596087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韩某丙与母亲徐某携带继父的死亡证明、继父与母亲徐某的结婚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欲办理其继父名下一处房产的继承公证。
公证员通过询问和查阅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了解到,韩某丙的母亲徐某离婚后于1989年与张某登记结婚,母亲徐某与继父登记结婚时,韩某丙共有姐弟三人当时均未满18周岁与母亲徐某、继父共同生活。将要继承的房产是母亲徐某与继父在1999年购买,登记在继父张某的名下,该房屋系韩某丙继父张某与母亲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姐弟三人均表示放弃继父遗产的继承权利,同意房屋由母亲徐某继承。
因被继承人张某系再婚,如果张某与前妻生育有子女,则张某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公证员遂与韩某丙及徐某核实被继承人张某是否有子女的情况。韩某丙回答说:张某没有子女,但是韩某丙的母亲徐某神色不定,有些慌张。公证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观察及办案经验判断,觉得张某的子女情况应该不会如韩某丙所述,公证员向韩某丙及徐某解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张某与前妻如生育有子女,则张某的子女也有继承的权利,如隐瞒实际情况,将不能顺利办理继承公证,如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某丙在听完公证员的说明后,道出实情:张某与前妻共生育有四名子女,但此前张某的四名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因为张某的遗产继承与母亲徐某闹得很不愉快,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在法院对母亲徐某提起过诉讼。公证员向韩某丙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均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韩某丙拿出了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表示经过法院裁定继父张某的子女不再参与继承。但经公证员核实,裁定书的内容为同意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撤回起诉的裁定,并未对继承事项进行裁定,裁定书不能确认徐某的主张。公证员向韩某丙说明:如果韩某丙的母亲徐某想要继承继父张某名下的房屋,需要张某的全部子女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到公证处明确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之后才能由徐某继承。听完公证员的讲解,韩某丙表示会联系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和韩某甲、韩某乙来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次日,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及徐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核实了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及徐某的身份证明、徐某的结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经核查,证明材料真实、充分、有效、合法。公证员在涉密接待室,分别同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及徐某等人谈话,谈话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谈话笔录,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张一、张二、张三、张四皆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愿意写声明书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谈话过程中,诸人神情正常,表达清晰,未发现其中有非自愿、胁迫等迹象。
在公证员的监督指导下,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张一、张二、张三、张四撰写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员依法定程序为徐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吉延龙井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XXX社区二X组,公民身份号码:22XX,被继承人的配偶。
被继承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龙井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一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向本处提供的材料为:1、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房屋所有权证4、延边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5、龙井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6、龙井市安民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晓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在本处公证人员面前所作的陈述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违反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申办公证权利义务,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二〇一X年X月XX日在吉林省龙井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与其配偶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位于龙井市XX街XX胡同2-8号、房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1000XXX号、建筑面积为59.70平方米房屋。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的继承人徐某、长子张一、长女张二、次女张三、叁女张四、继子韩某甲、继子韩某乙、继女韩某丙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张某再无其他继承人,也没有需要被继承人抚养和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某生前配偶徐某,被继承人的子女有长子张一、长女张二、次女张三、叁女张四、继子韩某甲、继子韩某乙、继女韩某丙,被继承人的父母分别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
五、现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长子张一、长女张二、次女张三、叁女张四、继子韩某甲、继子韩某乙、继女韩某丙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一半为死者张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但被继承人的父母分别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被继承人的长子张一、长女张二、次女张三、叁女张四、继子韩某甲、继子韩某乙、继女韩某丙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