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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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595439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200万元,授信限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在授信期间,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2700万元的贷款,但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到期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该笔贷款。为帮助甲公司渡过困难期、也为能够顺利实现债权,经甲公司申请,乙银行同意将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限展期至2020年3月27日。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是2700万元,用途是“借新还旧”,期限为一年。
为降低金融风险,乙银行要求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才能向甲公司发放贷款,甲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于2018年4月8日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授信额度调整或取消的情形、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是否含有强制执行条款。公证员审查后发现,授信合同中虽有强制执行条款,但表述不准确,且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授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是格式合同,原合同无法再修改,公证员建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明确:一是授信期限展期至2020年3月27日;二是增加强制执行条款,明确原授信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三是强制执行条款优先于其他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双方同意接受公证员的建议。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重点向双方告知了赋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为明确债务核实的方式,双方约定公证处可以电话核实、也可以发函核实。公证书出具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2700万元的贷款。后经过回访,甲公司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最能体现公证职能优势和特殊效力的公证业务,对于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债权实现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扬诚证民内字第X号
受信人(甲方):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授信人(乙方):江苏XX银行,营业场所: 扬州市XX路XX号。
负责人: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四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该合同)进行公 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各方分别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万的贷款,并明确约定了授信期限内, 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本公证员就该协议及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该《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江苏省扬州市扬诚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当甲方未按《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可以向本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承诺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江苏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与乙方江苏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于二○一八年四月八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江苏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确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所盖"江苏XX有限公司"的印鉴及"徐某某"的印章均为其所为;江苏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确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所盖"江苏XX银行"的印鉴及"王某"的印章均为其行所为。上述当事人 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 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 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