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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张某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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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592683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1日,山西省霍州市陶唐峪乡XX村居民张某与其妻张某甲来到我处称,他们捡的一弃婴(女,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张某夫妇还有别的子女,因为不符合收养条件,一直没办法给张某某上户口;张XX已怀孕,马上要结婚生孩子,但因为没户口无法办理结婚证,也没法给腹中的胎儿办理准生证。无奈之下,他们向我处咨询求助。

经公证员详细询问,张某夫妇在山西省晋城市打工时于1995年10月捡一弃婴(即张某某),张某某一直随他们二人居住、生活。因是在路边捡的弃婴,张某夫妇并不知道她的生父母是谁,多年来也没有人来找过孩子。被抚养人张某某一直由张某夫妇抚养。张某夫妇在洪洞县赵城镇XX村打工居住时,被抚养人张某某曾在该村小学上学,但没有上过中学。后张某夫妇在霍州市陶唐峪乡XX村居住时,将被抚养人张某某送到XX村农贸市场内XX饭店打工。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被扶养人张某某出具了《DNA检索比对报告》,比对结果为“截至2018年2月1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中未发现与张某某的DNA基因型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的比中结果”,排除了张某某系被拐卖或失踪人口的可能。洪洞县公安局赵城派出所、洪洞县赵城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张某夫妇居住地的多位邻居、被抚养人曾经上学的学校老师和被抚养人曾经打工的饭店负责人均出具证明,能够证明抚养事实的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后,公证员告知张某夫妇,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可为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张某夫妇听说公证处有解决的方案后,表示十分激动和感谢。

公证员同工作人员辗转前往张某夫妇曾经打工、居住的两个县城的三个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取证,核实了相关材料,取得了8份证人证言,及时为他们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

经事后回访,依据我处的公证书,张某某顺利上了户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晋临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西省霍州市XXXX乡XXX村。

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同上。

关系人:张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山西省霍州市XXX乡XXX村。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张某、张某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起共同抚养弃婴张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被抚养人张某某落户手续,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临汾市华尧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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