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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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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590284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小微企业对某款水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正在某全球知名品牌连锁店内热销的一款水杯却出现了撞款,无论是外观的高度、图案、形状,还是功能(即能当水杯,也能当夜间的照明灯)都一模一样,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辛苦设计的专利却成了别人商店的畅销产品,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固定证据,该小微企业来到我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水杯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掌握充分合法的证据是维权最重要的一环。公证员陈某某接待了该小微企业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经核实,该专利设计证书真实,证明了其拥有上述水杯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性。

公证员陈某某受理此案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反复沟通,最后决定采取现场进店购买水杯的方式进行保全。公证员陈某某、公证员助理王某和小微企业的代理人一同来到涉嫌侵权的某全球知名连锁品牌店,在公证员陈某某、公证员助理王某的面前,由小微企业的代理人购买涉嫌侵权的水杯,同时取得购物票据。购物完成后,在我处公证人员将当事人所购水杯进行封存。封存的证据最终将作为证据材料助力当事人维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鄂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X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称,某有限公司享有水杯(太阳能型SB-XXXXB-XXXX)外观设计专利,因发现目前市场上有跟其生产的同类型水杯产品在售,该款水杯产品涉嫌侵权。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固定证据,现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二○一九年三月六日向我处申请对到涉嫌侵权的相关店铺购买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王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随同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来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名为“XXXX”的门店(门店上方有" XXXX"的字牌,门店正门入口玻璃墙上贴有“XX路XX附XX”的蓝色标牌)。代理人陈某某推门进入该门店,来到该门店的咖啡杯等相关产品购买区域,代理人陈某某在水杯陈列柜二层选中了一款杯盖侧为粉红白色,杯身为透明、有花朵图案的水杯,随即找到该款品名为“500ml闪耀樱花款太阳能发光杯★”水杯的价目标牌(陈列柜二层搁板右侧有产品价目标牌,价目标牌上显示有"武汉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品名、产地、等级、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的产品信息)。代理人陈某某将该款水杯拿到付款区域的收银台付款结账,通过手机支付取得了支付订单号为XXXX的收银小票一张,随后按照收银小票上的二维码提示,取得了电子发票一张,代理人陈某某对门店字牌、门店售卖商品陈列区城、购买指定水杯的外观及价目标牌均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代理人陈某某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回到公证处后代理人陈某某打开水杯包装袋,取出了购买的水杯,并对购买的水杯进行了拍照(杯沿缠有“XXXX"的售价签,杯内有产品说明书一张,干燥剂袋一个),又按下杯盖上的电源按钮,同时对水杯进行了拍照。拍照结束后代理人陈某某将相关物品全部放回包装袋内,本公证员对包装袋进行了封存,代理人陈某某对封存后的现状进行拍照。所封存的物品由代理人陈某某保管。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的购买、拆封、拍照行为均在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王某面前进行。对于上述全过程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王某均在现场。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粘连的附件(一)照片打印件系委托代理人陈孝武现场所拍,与实际景物相符。与本公证书粘连的附件(二)XXXX收银小票、XXXX有限公司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购物品留存于委托代理人处。

附件:

(一)、照片打印件;

(二)、XXXX收银小票、XXXX有限公司发票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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