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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途径审材料办理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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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590281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一天,王某来到公证处告知其父亲和爷爷已经去世了,留下两套房屋,现在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但是听说需要调档和开具证明,现在拿着档案到人事处,说不清楚如何开具证明,又因为家住武汉,着急回家工作,只能干着急。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详细告知了办理流程,并留下公证员的微信号,告知王某可以在微信中交流,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审查。

此后,公证员在微信中指导王某收集证据,解决所遇到困难。王某很快返回到工作中,边工作边准备材料,没有耽误工作。王某收集齐材料后,将材料上传至公证员的微信,公证员认为材料齐备后,在微信中预约了办证时间。

受理完王某的公证,核实过程中,公证员查阅了人事档案,在单位核实了亲属关系,但是对于王某的父亲是独生子女的情况,证据不是很足,需要向有关证人核实。两个证人一个年纪大了不愿出门,一个在武汉。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当事人的办证成本,核实公证员通过视频与证人聊天,核实了相关问题。随后让当事人将身份证复印后,在身份证将我们谈话的内容写在身份证下面,证人在视频中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字捺指印。随后由王某带回公证处给公证员。公证员根据审查、核实的结果出具了公证书。

两个阶段都使用微信,给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公证处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关系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现住湖北省宜昌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的妻子,被继承人刘某之夫于二〇〇五年xx月xx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因病死亡;刘某之夫在本市遗有房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无夫妻财产约定,刘某与刘某之夫于一九五七年登记结婚,为原配夫妻,至被继承人去世。刘某之夫只有一个子女刘某之子,刘某之子自xx年元月离婚后未再婚。刘某之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因病死亡,关系人王某是刘某之子唯一的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死亡在先。现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本人刘某和转继承人王某共两人,两人协商一致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王某同日也来到本处,对申请人的上述陈述内容予以确认,就相关事宜与公证员进行面谈,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经查,申请人、关系人在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确认已知晓公证员告知其如实陈述、举证的义务以及作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关系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刘某、关系人王某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申请人进行了接谈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对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进行了复查核实;查阅了有关档案资料,询访了有关单位、证人。现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之夫于二〇〇五年xx月xx日在宜昌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刘某是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的妻子,刘某之夫只有一子女刘某之子,刘某之子自一九九四年元月离婚后未再婚。刘某之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因病死亡,关系人王某是刘某之子唯一的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死亡在先。

三、申请人刘某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为位于西陵东山大道的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xx字第xx号。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刘某之夫与刘某婚后所购买,《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产权人为刘某,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部分财产为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的遗产,对此申请人、关系人均无异议。

四、据继承人刘某、王某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夫妻财产约定。作为被继承人刘某之夫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们之间对遗产继承无争议。公证人员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人向本处主张接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也未有他人就上列申请人之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屋产权的一半归被继承人的妻子刘某所有,另一半应为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的遗产。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其中,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儿子刘某之子死亡在后。其上述遗产应由配偶刘某、孙女王某共同继承。其中王某在本处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刘某表示主张继承,并承诺如果被继承人有欠税或债务由其在所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负责清偿,并在本处签署了《继承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之夫的上述房屋遗产由其妻刘某一人继承。

当事人刘某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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